20070331结算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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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结算部 主要内容 结算交割员管理 结算业务管理 银行管理 资金管理 日常结算 交割结算 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 移仓 风险控制 盘中试结算 保证金制度 结算担保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 结算交割员管理 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结算会员授权后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结算交割员是经结算会员单位授权,代表结算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 每一结算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的职责: 办理银行开、销户手续; 办理会员出入金业务; 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 办理权利凭证的交存、提取、质押手续; 办理其他结算、交割业务。 结算交割员须知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必须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不予办理。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结算业务管理 银行管理 资金管理 日常结算 交割结算 交易会员更换结算会员 移仓 银行管理(1) 结算会员须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结算会员应在此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额的资金,以备结算准备金不足时,可以供交易所及时追加。 银行管理(2) 结算会员应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之间进行结算担保金缴纳、调整的资金划转。结算担保金的缴纳、调整的标准按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银行管理(3) 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和结算会员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期货结算资金存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结算会员开立、更名、更换或注销专用资金账户,须凭交易所结算部签发的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管理通知书到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办理。 保证金存管银行 银行管理(4) 结算会员可以在上述5家银行中任选一家开设一个主账户性质的专用资金账户,在其余4家银行中可根据需要各开设一个副账户性质的专用资金账户,以方便客户资金划转。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使用要符合证监会关于保证金封闭管理的要求。 重要提示: 新结算会员在开立结算专用资金账户时,应将《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经纪)专用结算账户管理通知书及回执一起交与保证金存管银行,并与相关银行协定统一启用日期。 结算会员变更名称,应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相关手续,并相关银行协定统一启用日期。 结算会员不得随意要求保证金存管银行变更专用资金账户、结算担保金账户的银行账号。 结算会员不得随意要求保证金存管银行销户,必须到交易所结算部办理销户手续后,才可以到相关的保证金存管银行销户。 银行管理(5) 根据结算会员和交易所之间资金划转的流程要求,保证结算会员资金能及时进入交易所满足正常交易之用,交易所在指定结算银行各开设一个专用结算账户,并由结算部负责管理。该账户主要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资金管理(1) 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交易所不办理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之外的其他资金帐户的出入金。 资金管理(2) 资金管理 (3) 结算会员入金的方式可以采用银行扣划和票据支付两种方式。 银行扣划即为结算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交易结束前提出书面或电子划款申请 ,经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增加结算会员在交易所内的结算准备金 票据支付是指结算会员用本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开据的贷记凭证、本票或支票到结算部办理结算会员资金入金。 资金管理(4) 结算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交易结束之前提出书面或电子划款申请,经交易所审核后通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于当日收市后在结算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和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之间进行划转。 资金管理(5) 结算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200万)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结算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资金管理(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限制结算会员出金: 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交易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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