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临床医学医药卫生专业资料.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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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条是关于护士享有履行职责所应获取的条件保障以及参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本条是对护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对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本条是关于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对紧急情况和发现有问题的医嘱时,应当遵守的工作原则。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本条是关于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履行尊重和关爱患者、尊重患者隐私权义务的规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本条是关于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疾病控制以及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救治工作的规定。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本章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为保障护士的权利和保证护士履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职责,医疗机构职责包括三个方面: 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3、加强护士管理。 本条例设定了违反本章规定而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护士人力资源配备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允许下列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本条是关于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人员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活动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障护士职业安全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障护士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并为护士提供特殊岗位津贴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保证护士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水平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   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做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本条是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实施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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