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遗嘱继承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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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7 美国遗嘱继承制度研究? ? 本文系作者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的节选。 刘娟?? ?? 刘娟,女,法学硕士,工作单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目 次 一、美国遗嘱继承制度概述 二、美国遗嘱继承制度之评析 三、我国遗嘱继承制度之缺陷及立法完善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希望通过遗嘱来自由处分遗产的想法越来越强烈,而我国继承制度因为历史原因和技术原因,存在着一些缺陷。学术界对大陆法系的遗嘱继承制度研究较多,对英美法系的研究则较为少见。目前中国的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我国的继承法将被修改后作为其中的一编。笔者通过对美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研究,借鉴其中有益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修改完善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建议,以期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美国遗嘱继承制度概述 由于历史上美国曾是英国殖民地,其立法深受英国法的影响。根据英国本国的法律,凡因殖民扩张而获得的新领土,都应适用本国法,即英国法。但是,因为北美当时社会中封建制因素、奴隶制因素以及生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原因,直到18世纪50年代,英国普通法才逐渐被北美接受。进入十九世纪,为了促进法律的规范化和统一化,在美国律师协会的倡议下,1892年成立了有关统一法律的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各个法律部门中的统一法典草案,并劝告各州立法机关予以采用。各州立法机关议决后采用即作为州的制度予以公布并成为实定法。 参考文献:[1] 参考文献: [1] 望月礼二郎:《英美法》,郭建、王仲涛译,39页,北京,商务出版社,2005。 遗嘱一词在英文中称为“Will”或“Testament”。在美国,被继承人想要避免按照无遗嘱继承法将遗产转移给法定继承人的唯一方法,就是签订一份有效的遗嘱。美国法上的遗嘱,由遗嘱附件和其他遗嘱文件组成,在遗嘱中遗嘱人指明遗嘱执行人,或指明撤销或修正另一份遗嘱,或者明确的排除或限制无遗嘱继承下的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继承权。 (二)美国遗嘱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以遗嘱自由为基本原则,但是近代为了保障死者近亲属继承人的利益,遗嘱自由也开始受到一定限制。在美国遗嘱继承制度上,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规定: 1.“寡妇产”或“鳏夫产”制度。所谓寡妇产,是指生存妻子对已故丈夫的不动产的三分之一享有终身用益权;所谓鳏夫产是指生存丈夫对已故妻子的全部不动产享有终身用益权。 2.宅园特留份制度。虽然美国各个州在具体规定上有所不同,但通常而言,生存配偶都有权在有生之年占有住宅、或农场。 3.豁免财产制度。生存配偶还可以从家具、汽车、服饰品、家用器械和个人财产的担保利益余额中取得不超过一万美元的财产。如果没有生存配偶,则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取得同样价值的财产。 4.家庭特留份制度。家庭特留份通常有一定的期限限制(一般为一年),而且在遗产分割程序完成之后,生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再享有家庭特留份。 5.可选择份额制度。生存配偶对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里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排除了宅园特留份、豁免动产、家宅特留份之后的动产。有一个可选择份额。生存配偶有权选择遗嘱中留给他的继承份额,或者选择按照法律的规定必然可以得到的份额。生存配偶必须掂量,是选择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的生存配偶可以取得的份额,还是选择法律所规定的可选择份额。生存配偶一般都会做出能够取得遗嘱人遗产更大份额的选择。 在这里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指排除了宅园特留份、豁免动产、家宅特留份之后的动产。 根据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的规定,可选择份额因婚姻持续期间的不同而确定不同的可选择份额。例如,婚姻持续一到两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3%;两到三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6%;三到四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9%;四到五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12%;五到六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15%;六到七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18%;七到八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21%;八到九年的,比例为24%;九到十年的,比例为27%;十到十一年的,比例为30%;十一到十二年的,比例为34%;十二到十三年的,比例为38%;十三到十四年的,比例为42%;十四到十五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46%;十五年以上(包括十五年)的,可选择的遗产比例为50%。 UPC§ UPC§2-202 /find/default.wl?DB=1002097DocName=ULPCOS2%2D202FindType=LReferencePositionType=TReferencePosition=SP%3B8b3b0000958a4AP=mt=WorldJournalsfn=_topsv=Splitsn=DA632943200442BE85C26D7D807DAE2Cvr=2.0sp=swestupl-2000rs=WLIN6.03 在适用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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