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点试验室——部共建国家重点试验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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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点试验室——部共建国家重点试验室

浙江省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则 浙江省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是2010年科技部批准的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根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方案和科技部的相关规定,特设立科学基金开放项目、资助国内外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二、资助对象 凡具有助研、讲师或同等中级职称以上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或在读博士研究生均可申报。具有高级职称的可直接申请,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需经1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推荐。项目验收优秀者,其后续申请项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资助。同时实验室也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三、开放项目申请 1、申请课题须符合当年《申请通知》资助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2、申请课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展。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3、开放项目申报指南在每年3月初发布,申请截止日期在每年3月底。 4、开放项目执行时间为2年,项目资助金额为5-10万。 5、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实验室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6、申请书须经本单位同意签章方为有效。 四、开放项目审批与立项 1、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2、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由办公室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与实验室签订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 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原则上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3、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4、获资助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来实验室工作,须提前通知实验室,并说明推迟来室工作原因,推迟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超期者,视为自动放弃项目。 5、获资助的客座人员应遵守本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开放课题完成后,固定财产和结余试剂、用品等归属实验室,余额经费交还实验室。 6、实验室每年度对开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课题进行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要写出研究报告交实验室存档。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7、开放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取消今后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资格。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2)发表学术论文复印件,著作; (3)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复印件;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六、课题成果管理及评价 1、开放项目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单位为实验室。一般情况下,要求基金资助课题至少发表SCI论文1篇。 2、开放项目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 “浙江省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Breeding Base for Zhejiang Sustainable Pest and Disease Control (No.XXXXXXX)”)。属自带课题和经费者,必须在研究成果及论文中注明“本研究在浙江省植物有害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完成”。 七、开放基金财务管理 1、开放基金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旅差费、测试分析费、学术活动费、资料费、版面费和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津贴等。 2、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不拨给申请人所在单位,限在重点实验室内由课题负责人自行安排使用。 3、开放基金课题结题后半年内,剩余经费将停止继续使用。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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