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人防办公共服务指引-滁州人民防空办公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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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投诉举报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2、《安徽省人防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 安徽省人防网站栏目设置及信息发布主要范围:(九)公众参与:网站评议、建议,举报、投诉、监督,实时交流、留言和民意征集。第十五条:具有时效性的新闻信息应在产生当日内公开发布,一般业务类信息产生后3日内发布,政策法规类信息产生后15日内发布。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市人防办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办投诉或控告、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不属于受理范围。 五、申报材料 1.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2.有具体事实和依据; 3.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 4.属市人防办职权范围、由市人防办及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诉讼。 2.审核: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调查。 3.反馈:根据投诉举报和法律法规、市人防办做出处理决定(依规依纪对违法人员作出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滁州市人防办行政审批服务科 电话:0550—3213160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2、《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样式的通知》(皖人防〔2016〕16号):为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样式,自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启用新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二、承办机构 滁州市人防办工程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严格执行人防工程使用备案登记制度。人防工程使用前,使用单位均须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五、申报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租赁工程的使用单位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六)使用单位与人防主管部门签订的《人防工程安全责任书》。 六、服务流程 (一)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1、受理:申请人到市人防办提交申请办证材料,受理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缺件告知单,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转入审核。 2、审核:审核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与申请人一同对人防工程现场状况、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对和登记。 3、批准: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报单位领导批准。不批准的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 4、发证:通知申请人领证。 (二)换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用途发生改变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换领《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防主管部门依法收回《人防工程使用证》: 1、工程使用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2、拒不履行工程维护和安全管理义务的; 3、利用工程从事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4、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未及时开发利用,闲置半年以上,管理责任不落实的。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滁州市人防办工程管理所 电话:0550—3789032 9·18防空日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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