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模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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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该类罪实际上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婚姻家庭罪。 二、构成条件 1、本类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相关的其他权利。人身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性自由权、名誉权和婚姻自由权。民主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其他权利——指与人身权密不可分的权利,如住宅自由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抚养权等。 本类罪中有些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刑讯逼供罪,既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的行为。可以以暴力方法实施,也可以以非暴力方法实施。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有些罪是结果犯,有些罪是行为犯,如,侮辱、诽谤罪,诬告陷害罪。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罪有特殊主体构成,如刑讯逼供罪、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罪,强奸罪等。本类罪中的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4、主观方面,仅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害罪外,其余各罪都是故意犯罪。个别罪还要强调犯罪目的,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等。 三、本类罪分为十小类罪 1、侵犯公民生命权的犯罪; 2、侵犯公民健康权的犯罪; 3、侵犯公民性自由的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 5、侵犯公民其他自由的犯罪; 6、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 7、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特定人权利的犯罪; 8、侵犯宗教、信仰的犯罪; 9、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10、侵犯婚姻家庭罪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的起点以胎儿脱离母体能独立呼吸时始,终点以脑死亡时止。毁坏尸体、杀死胎儿的行为由于不侵犯人的生命权力,因而不构成杀人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合法的杀人,如正当防卫的杀人、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等,不构成本罪。杀人方法有暴力方法、非暴力方法,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但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如果行为人以特定的人为侵害对象,采用放火、投毒、爆炸等方法,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往往基于一定的动机,如奸杀、仇杀、图财杀、灭口杀、嫉贤妒能杀等。 (二)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自杀是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我国自杀不构成犯罪。对自杀未遂的行为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有不同意见,但多数人认为自杀者本来就轻生,如果再以犯罪论处,就会促使其再次轻生,所以,我国对其不以犯罪论。 这里要探讨的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是否一概负责或不负责的问题。(1)合法行为引起的他人自杀,如老师严厉批评或处分学生,由于学生感到自尊心受到挫伤,引起学生自杀的,老师不负责任;(2)违法、犯罪行为引起自杀的,如打骂行为、诽谤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行为人仅对起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自杀结果不负责任,至多作为某种犯罪行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处罚。(3)凭借权势或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逼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帮助自杀,是指被帮助人已有自杀的故意,行为人在精神上或物质上给予帮助,使被帮助人自杀得逞的行为。对前一种帮助,起的作用较小,可不以犯罪论。对后一种帮助行为,如提供自杀的工具、毒药等,应以本罪论,但考虑到自杀者个人的责任,所以对帮助者,应从轻处罚。 3、教唆自杀行为。是指行为人唆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教唆他人自杀,自杀者本人有选择自杀与不自杀的自由,所以对教唆自杀的行为人,虽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应从轻处罚。 4、欺骗他人自杀的行为。是指编造谎言,使他人信以为真而实施自杀的行为。如利用封建迷信、邪教、治病等方法欺骗他人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 5、相约自杀行为。该种情况复杂,应具体分析:(1)双方都有自杀的真实意图,各自杀害自己的行为,其中一方没有自杀得逞的,也不应负刑事责任。(2)双方相约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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