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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研究所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设计校审规定
文件编号:QSC-21-2002
批准人:
修改码: 0/A
设计校审规定
1 目的
为使设计校审这一设计输出验证方式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出现不合格,满足规定要求,保证设计质量,制定本规定。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设计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
定义
3.1 校对核对是否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
3.2 审核
审查核对是否满足输入要求。
3.3 审定
审查定稿。
3.4 批准
认可和核准,同意生效、发放。
3.5 校审
校对、审核、审定的总称。
4 校审程序
4.1 工程设计
4.1.1 投标方案
4.1.1.1 投标方案的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应经校对、审核和审定。
4.1.1.2 投标方案及说明书应经总建筑(工程)师、所长批准。
4.1.2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
4.1.2.1 各专业提交项目设计主持人的文件、图纸应经专业的校对、审核和审定。
4.1.2.2 说明文件应经总建筑(工程)师、所长的批准。
4.1.3 规划
规划校审程序同4.1.2。
4.1.4 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同)
4.1.4.1 各专业互提资料应经审核人审核、审定人审定,并经项目总设计师审定。
4.1.4.2 专业设计文件、图纸应经校对、审核、审定。
4.1.4.3 总说明应经总建筑(工程)师、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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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校审规定
文件编号:QSC-21-2002
批准人:
修改码: 0/A
4.1.5 施工图设计
4.1.5.1 各专业互提资料图、表应经审核、审定和项目设计主持人审定。
4.1.5.2 工程管线汇总图应经有关专业的互相核对并会签认可和项目设计主持人审定。
4.1.5.3 工程计算书应由具有与工程设计相应校对、审核资格的人员负责校对、审核。
4.1.5.4 对电算书要进行校对、审核,重点是校核荷载是否有漏项,输入参数是否正确。
4.2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送审图、报批图)
4.2.1 专业设计文件、图纸应经校对、审核、审定。
4.2.2 总说明应经总建筑(工程)师、所长批准。
5 校审实施步骤
5.1 设计人自校后,交校对人及工种负责人审查后,填写《设计校审记录表》(格式见附录A),交回设计人修改后,再经校对人及工种负责人复查并确定无误,即完成工种负责人阶段校审任务。
5.2 工种负责人将本专业设计文件交审核人。审核人审核后,填写《设计校审记录表》,交回工种负责人。工种负责人通知设计人进行修改后,再经审核人复审并确定无误,即完成审核任务。
5.3 工种负责人将本专业设计文件及审核人填写的《设计校审记录表》交审定人。审定人审定后,填写《设计校审记录表》,交回工种负责人。工种负责人通知设计人后,再经审定人复审并确定无误后,即完成审定任务。
5.4 设计人按照校审意见修改设计文件后,应在《设计校审记录表》修改意见栏中写明修改情况,不得仅用“√”示意。
5.5 在设计各阶段最终校审时,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判为不合格设计,不予出图,及时组织评审和处置,执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QDS- -2002)。
6 校审的质量要求
6.1 校对审核工作应纳入设计计划进度。
6.2 工种负责人应按计划进度期限,将设计图纸、文件及其原始资料、计算书等有关材料提交校对人、审核人,必要时,应进行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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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校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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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码: 0/A
6.3 校审人员应严格执行《工程设计技术岗位责任制》、《国家建筑
标准设计技术岗位责任制》和本规定,对设计成品中的差错缺漏或不合格之处提出改正和处置意见。施工图设计中,如需要更改初步设计技术决定时,应事先报总工办,并经原所、室审定人的同意,必要时,所应重新进行评审。
6.4 校审时发现的设计差错或对设计的修改意见,均应填写《设计校审记录表》,校对人和审核人应分别填写及签名。记录表由本室归档。
6.5 未经校审及未经校审人按规定签字的文件、图纸,不得复制和发送出所。
6.6 设计人与校对人或审核人意见分歧时,由室主任或主任建筑(工程)师裁决,当与室主任或主任建筑(工程)师的意见有分歧时,设计人可以请分管的副总建筑(工程)师协调并裁决。
7 校审的签署
各级校审人员校审后,应在设计文件说明书的签字页上和图纸的图签中签名。
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的签署列表如下:
各
项
签
署
序
号
设 计 文 件 名 称
所
长
总
建筑
师
项目总设计师
审
定
人
审
核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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