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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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个人人税税收收递递延延型型商商业业养养老老保保险险产产品品开开发发指指引引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产 品)开发指引,是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期 ,保险公 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范。参与试点的 保险公司应按照本指引和相关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一、设计原则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 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 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   本指引是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的基本保险保障 要求,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可以在此基础上,按有利于参保人的 原则进一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二、产品要素    (一)参保人。   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 《财政部 税 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8〕22号)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二)保险期 。   终身或长期,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三)交费方式。   月交或年交。    (四)交费期 。   保险合同生效后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    (五)积累期和领取期。   1.积累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养老资金积累的 阶段,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均为积累期。在产品积累期,保 险公司应为参保人购买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建立产品账户,记录所 交保费和资金收益等信息。   2.领取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 阶段。在产品领取期,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参保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 取方式,按照参保时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表,将参保人在养老 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转换为每月或每年领取的养老年 金,养老年金给付直至参保人身故,或约定的领取期结束。    (六)收益类型。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 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1.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 率 (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2.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 (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 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 (每月结 算)和B2类产品 (每季度结算)。   3.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 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七)保险责任。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 三项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给付,是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 取年龄 (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 定提供终身或长期领取的养老年金,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是指参保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 身故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 递延税款,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在年满 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 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按照产品账户 价值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且未开始领取养老 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 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八)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 限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 金额。参保人可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 式。   保险公司应至少提供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 (或年领)的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提供固定期限15 (或 20)年月领 (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 (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 (或每年)的对应日,如参 保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固定标准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参保人身故。 如参保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养老年金开 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 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 保险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 (或20)年月领 (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 (或每年)的对应日,如参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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