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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文档
* *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 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 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4、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负责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申请 2、工商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者,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15日内 作出登记决定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独资企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 独资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 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 案例分析: 沙河口区的张某,原系某家电子企业技术人员,2003年3月 初辞职,并于当月15日向所在地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登记。他申请登记的有关事项如下: 1、经营场所为高尔基路18号; 2、经营范围为家电销售、维修; 3、现金1000元作为出资; 4、企业名称为“远清家电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张某提交了相应的文件资料如产权证、身份证,4月3日,他 接到了工商局电话,告知不予登记。 问题:工商局不予登记是否合法?通知有否问题? 为什么? 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应当在清算前15日通知债权人或公告,债权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则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2、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 业存续其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 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清算后的债务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 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前提: 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 ——在时间上,限定于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时,而不是其后实际意义上的家庭经营。 ——在形式上,应当是在设立申请书中载明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财产出资,或者在有关的证明文件中注明。 如果不能提供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确切证明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时不能用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债务。 六、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1、不可投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 员及现役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 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自 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偿还者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营 (2)也可以聘请他人经营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与受托人或 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 范围。被委托的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独资企业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正常行为收益归企业主, 损失由企业主承担。因失职造成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 企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企业主和被委托人之间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托管理人依法不得实施的行为: (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2)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开帐户存储 (5)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担保 (6)未经业主同意,经营与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8)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9)其他 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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