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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指尖上的风险”
——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认定及反思
付洁*
*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 由中央网信办指导筹备的第一届中国互联网安全领袖峰会于2015年11月3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将首次提出“互联网安全新生态”议题,旨在建立互联网安全新秩序。以及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联合对话 2015年12月1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华盛顿与美国司法部部长林奇、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约翰逊共同主持了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等活动中,我国一再强调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体现了国家对于治理网络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由虚假信息引发社会恐慌事件时有发生:“山西地震
*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
由中央网信办指导筹备的第一届中国互联网安全领袖峰会于2015年11月3日在北京召开,大会将首次提出“互联网安全新生态”议题,旨在建立互联网安全新秩序。
2015年12月1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华盛顿与美国司法部部长林奇、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约翰逊共同主持了首次中美打击网络犯罪及相关事项高级别联合对话。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21日上午,山西省地震局发出公告辟谣。
2013年,影响范围极大的“秦火火”事件和“环保董良杰”事件至今回想起来仍然记忆犹新。他们都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肆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用以谋取私利,最终,秦某被判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董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留,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后被释放。
2015年6月1日,微信公众平台“微观濮阳”发布文章《太可怕了!濮阳县陈村幼儿园发生的惊人一幕,濮阳的家长得注意了!》称有人贩子公然在幼儿园抢孩子,后被公安局证明信息不属实。
一、相关概念:信息网络和虚假信息
(一)信息网络
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中没有对信息网络进行规定,根据体系解释的要求,应当采取2013 年 9 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 HYPERLINK /view/834903.htm \t _blank 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二)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以列举方式仅规定了“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四种情形。赵秉志教授认为,“虚假信息,是指不真实的信息,既包括虚构的不存在的信息,也包括对真实信息篡改、加工、隐瞒之后的信息。虚假信息一般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 赵秉志、徐文文:《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张明楷教授认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
赵秉志、徐文文:《论我国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当代法学》,2014年第5期。
张明楷:《刑法学》,2011年版,第932页。
陶奕安:《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性质》,《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第87页。
但在本文所叙述的范围仅限于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并非虚假信息的全部内涵。将虚假信息纳入条文中,可以防止在表述第二种行为方式时行为对象表述过于冗长,也可以使得罪名的表达更加简洁、明了。
赵秉志、刘志伟、袁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及修改罪名的意见》,《法学杂志》2015年第10期,第7页。
二、国内立法现状
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对于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行为有其他法规范加以规定。《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 HYPERLINK /subview/315239/315239.htm \t _blank 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第一种行为方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包括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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