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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文档
*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独资企业,即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并经营的企业。 我国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独资企业法》。 立法定义: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特征 1、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由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外国一个自然人在我国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2、业主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和支配权。 3、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以企业名义获得的利润,归业主个人所有。 4、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只是个人进行商业活动的特殊形态。 5、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6、个人独资企业只交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不存在双重征税。 7、企业的人格和业主的人格不可分。 二、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F8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F11 不得出现“有限 ”、“有限责任”、 “公司”等字样,以体现名称与其责任形式的一致性。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是与企业规模相当的经营资金,不是注册资本,只是经营的条件,不具有对债权人担保的效力,法律上没最低数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相对满足其经营业务需要)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F9、F10 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 提交的文件。 1、由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业主的个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自登记核准并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成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 四、独资企业的性质 (一)企业的法律形式、自然人的特殊类型 1、独资企业主对企业有完全的财产权、决策权、指挥权和监督权,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无法分清,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F17 2、从法人团体的实质来看,它体现个人与团体在财产关系上的分离。企业主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无法分开,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且处于单一所有权支配下,无法独立承担责任。 (二)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个体工商户属于“公民”的特殊形式,不采用企业形式,只有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领有企业营业执照,受有关企业法律法规的约束。 2、法律依据不同:个体工商户是依据《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立和规范运行的;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和规范运行的。 3、申请人不同: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家庭名义;个人独资企业则仅于一个自然人(即公民本人)。 4、生产经营场所不同:个体工商户对生产经营场所没有限制,比较自由:而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要向设立登记机关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5.字号名称不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有字号,也可以不设字号,而个人独资企业则必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6.法律责任不同: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但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与一人公司的异同 共同点: 1、两种类型的投资者均可为一个自然人,全资控股和国有独资公司都不是一人公司 2、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区别:1、法律地位:非法人/法人 2、注册资本有无限制 3、财产关系:有无企业自己独立的财产 4、投资者责任:无限/有限责任 5、税收缴纳: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有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须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六 、独资企业主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一)投资者的资格限制F16 不可举办独资企业的: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主要是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三年 4、个人负债较多,未能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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