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跟合伙企业法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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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跟合伙企业法文档

第三章 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独资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及其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有6章,共48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作用 有利于完善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 有利于广开就业门路和社会稳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登记 审查核准 发给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委托管理 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 (会计核算 、招聘员工 、参加社会保险 、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 、拒绝摊派 、缴纳税款 )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清算方式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两种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债务清偿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二、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终止 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合同设立 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由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四)公司和合伙企业 Partnership Enterprises的区别 企业设立基础 法律的限制程度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从人合或资合性质看 有无法人机关意思 出资转让的限制不同 出资人数及存续期限不同 《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修订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合伙企业法具有下列特征 组织法 行为法 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之间要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设立合伙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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