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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营业税会计文档
第4章 营业税会计 知识目标: 1.了解营业税概念、特点、征税范围、税目与税率; 2.熟悉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减免税的规定; 3.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4.1.1 营业税的概念及特点 现行的营业税体现如下特点: 1.营业税的征收面较广。不论纳税人经营状况如何,成本高低,是否盈利, 2.营业税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税负公平。 3.营业税的计税方法简便易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易于把握与控制,而且实行变化不大的比例税率,有利于广大纳税人接受与运用。 4.1.2 营业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①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②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7)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4.1.3 营业税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确定营业税征税范围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有偿包括通过提供、转让或销售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3.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同销售业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对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有关规定:在此应税劳务是指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劳务。 (1)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减营业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2)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5.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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