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证员惩戒规则(试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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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证证员员惩惩戒戒规规则则 ((试试行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 律的作 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和 《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 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 惩戒。   第三条 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 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 定。    第二章 惩戒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 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以 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 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 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 若干人。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 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 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 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    (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 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 行受理。   第十条 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保守秘密。    第三章 惩戒的措施   第十一条 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罚款;    (四)记过;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 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    (三)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 构或者本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 众或者社会舆论的;    (四)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的;    (五)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    (七)公证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的;    (八)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但后果尚不严重的。   第十三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    (一)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    (三)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声誉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公证当事人,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 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的;    (五)给付公证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违反回避规定的;    (七)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九)一年内连续出现2件以内错误公证文书的;    (十)受到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    (一)一年内连续出现3件以上5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的;    (二)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 的;    (六)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   第十五条 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 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一年内连续出现6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的;    (四)受到记过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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