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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跟个人独资企业法文档
合伙企业法 陈玉芳主讲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分类及特征 1、概念: 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特征: (1)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 (2)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合伙企业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即是典型的契约型企业。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二、合伙企业法 是指调整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在2006年8月进行修订。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 、有2个以上合伙人。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无最低资本数额的限制;出资方式灵活多样;对出资评估作价方式的灵活性。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设立程序 1 、合伙人依法达成合伙协议。 2 、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3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1 、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成立后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财产 2 、财产的管理 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管理和使用 3、财产分割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4、财产份额的转让 这里的转让是指合伙人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内部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部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5、财产份额的出质 根据质物不同,质押又分为两类: 动产质押:质物为动产。 权利质押:质物为财产权利。 可以作为质物的财产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提单、仓单、可转让的股票、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等。 我们这里提到的是权利质押。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之法律规定: 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 主合同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 债务人 (质权人) (出质人) (质权人) 从合同 从合同 第三人(出质人) 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合伙企业承担。 3、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5、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33条规定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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