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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私法 art.2 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全)文档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主讲人:杨云君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13世纪以前) 一、罗马法时代 罗马法只承认罗马市民是权利主体,外国人被视同敌人。 后来逐渐给予非罗马市民以一定的法律地位,开始用“万民法”来调整罗马市民与非罗马市民之间、非罗马市民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当时并没有冲突法产生。 二、种族法时代 法律只支配本民族,不以领土来划分法域,一个民族易地迁居,仍然保留原有的法律和习惯。——“种族法时代”、“属人法时代、“极端属人法时代”。 种族法这种极端的属人法,不是发生法律冲突时选择法律的属人法,而是各种族的人在为法律行为时要各受各的法律管辖与制约。 种族法中的某些规范,eg.“继承依被继承人的血统法”、“契约关系当事人的能力依各该当事人的种族法”等等,在形式上与后世的冲突规范相类似,对国际私法的产生也有影响。 三、属地法时代 凡是在某一领地内居住的人,不论其属于什么民族,一概不得适用本族的法律,而必须受当地法律与习惯的支配。——称为“领土法时代”、“极端的属地法时代”。 阿尔卑斯山以南地区,∵意大利半岛各城邦国的日益兴起,属人法也逐渐被属地法所取代。13世纪的意大利半岛就成了国际私法的发祥地。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理论沿革 一、传统国际私法理论(13—18世纪) 1、13世纪以后,“法则区别说”理论的创立,标志着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国际私法已经开始形成。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则”作为研究问题的出发点,将法则区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分别决定其适用范围 ——为国际私法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2、时间:13—18世纪。 3、在长达500年的历史中,西方学者们苦苦思索的问题是:在研究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适用的依据是什么?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重点!】(书P43) 1、该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 当时在各城邦中有 2种法律同时有效: ① 作为普通法的罗马法——适用于所有的城邦; ② 诸城邦各自制定的特别法即“法则”——仅在各城邦境内有效。 “法则”,是指当时各城邦人民之间所形成的习惯的基础上所自愿接受的规则。 对于发生在罗马法与城邦的法则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各城邦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本城邦有法则,则依本城邦的法则;如果本城邦没有法则,则依罗马法。 对于发生在不同城邦国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呢? 2、主要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 主要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国际私法学的鼻祖。 主要观点: (1)巴托鲁斯创立了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从此国际私法走入了研究的轨道。 (2)巴托鲁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法是否具有域外效力取决于法则的性质如何——究竟是“物法”还是“人法”。 ① 人法:适用于本国所有居民,而不论其处于何处(具有域外效力); ② 物法:适用于本国的一切物,而不论其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所有,即看该物是否位于本国境内(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不具有域外效力)。 (3)巴托鲁斯提出了冲突原则: ①关于人的问题,eg.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适用属人法,即人的住所地法; ②关于物权问题,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③关于人的行为问题,适用行为地法,即“场所支配行为”——法律行为受行为所在地法支配,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依行为所在地法判断。eg.契约问题适用契约缔结地法,侵权问题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4)如何判定某一法则是人法还是物法? ——以法则中词语顺序的先后来判断某一法则是物法还是人法。 eg. “长子继承死者的财产” “死者的财产归其长子继承 “法则区别说”的真正创立者首推巴托鲁斯。 巴托鲁斯最先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问题,并且将法律冲突的解决分为 2个主要的、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讨论,即:第一,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域内的一切人(包括非居民)?第二,城邦的法则能否适用于到了本城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 3、学说评价 (1)重要意义: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探讨法的域外效力,纠正了以前各个城邦里绝对的属地主义观点。从此国际私法才真正成为具有国际性的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些冲突法原则,eg.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 (2)缺陷:划分法则的属性时,借助词语结构来划分,较牵强。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重点!】 (书P44) 1、该学说产生的历史背景 当时法国各省还处于封建割据状态,在法律适用方面仍然采用极端的属地主义。 法律极其不统一、适用法律极其不方便。 意大利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一些学说对法国学者产生了很大影响,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便应运而生。 2、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杜摩兰的“意思自治理论”及其学说评价 杜摩兰首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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