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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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文档

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股东出资不实的概念、分类及表现形式 一、出资不实的概念 股东出资不实是指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在出资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对股东出资不实行为目前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很多人采用的是股东瑕疵出资的概念,对此,笔者以为实有商榷的必要。 所谓瑕疵出资,从字面意义理解,指出资时存在的各种各样不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要求的行为,瑕疵出资的概念在内涵上大于出资不实。事实上有一部分瑕疵出资,股东并不一定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某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依章程出资50万元,但因故未能经合法验资机构验资,这属于一种出资瑕疵,但在这种出资瑕疵情况下,该股东并不需要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仅需要从验资程序上予以补正。因此,在探讨股东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时,舍弃股东瑕疵出资概念,有助于确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的范围,避免对承责范围的扩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对符合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的约定,如实、足额、适当的缴付注册资本且无抽逃出资行为的股东,称为如实出资股东。这是不用足额出资股东的概念,一是以如实出资概念与出资不实概念前后呼应,另外因为足额出资可能还存在抽逃出资行为,而如实出资表明出资前和出资后均不存在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行为,笔者力图以此从概念上做出更准确的界定。0 W, P1 g- M K+ ]4 X 二、股东出资不实的分类9 e/ N! a3 ^) c t8 A 出资不实的基本分类。出资是股东依造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在实践中,股东出资不实表现为股东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及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至于股东因出资时间、形式或不符合章程、法律规定而出现的股东未正当出资的情形,应根据股东最终对公司是否出资或出资额多少而分别归为根本未出资和未足额出资二种情形中,不应与上述三种情形并列。因为无论股东如何未适当出资,其结果应可以做出最终认定。而这一最终认定即可确定股东是出资还是未出资,以及出资额是多少。事实上,出资不适当情形,通过程序上的补正,完全可以修正其不适当的形态,而成为完全适当的出资行为,这一观点与前述瑕疵出资的股东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股东范围是一致的。* r7 J a6 F# s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再分类5 V/ }+ P7 @; t; ^5 h7 b4 D$ e, ^7 O 如上,股东出资不实分为根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三种情形。而前二种情形可归结为出资不足,后一种情形可以归结为抽逃出资。有人依《公司法》第208条、第209条规定,将股东出资不实分为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二大类并不十分科学,因为抽逃出资亦是股东虚假出资的一种方式,属于以出资后又抽逃的方式,掩盖其未出资的事实,虚构了其已出资的事实,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概念上互有重叠,以此分类并不准确。 出资不足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23、24、25、26、78、80、187条规定的行为,抽逃出资指股东违反《公司法》第34、93条规定的行为,二者本质均是未支付相应对价而取得股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L, f+ C( E) u- c5 O 四、股东出资不实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出资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9 n P( C) o G6 { d (一)股东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二)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p/ {5 l5 u5 }# [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为其自身所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帐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记载,并且在公司成立时足额交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手段从公司转移出资。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份,但未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3、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4、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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