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少年司法制度思索.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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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1899年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颁布,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的诞生。   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并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这标志着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国的诞生。   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独特的视角、针对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实践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并在我国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广。   1988年7月,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议庭改建为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这使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少年法庭在全国普遍建立起来,少年司法制度从地方性制度转变为全国性制度。   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初具规模,在保护少年合法权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和重大的作用。   但是,与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发展历史相比较,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还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几年来还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1现状目前来说,现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处于在困境中发展的时期。   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临案源不足、人员和机构不稳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质疑,因为少年犯罪问题仍较严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陷入困境。   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缺陷11相关立法与现状脱节制约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   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对于少年案件尚无专门的实体性和系统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规,出台的一些有关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总体上说,这些规定欠缺对少年成长状况的研究,并没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设置问题少年审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统的核心机构。   我国少年法庭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改革和实践,探索出了许多成功的审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建制上的混乱,目前我国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个,但由于我国没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组织形式混乱;受案范围的混乱,因为少年法庭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围混乱的现象,大部分基层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辖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人格尊严的保护案件,故在其运作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少年司法制度要从成人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首先应表现为组织独立。   将少年法庭设置于普通法院内的组织形式,会强化少年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类似性。   正如我国台湾地区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组织设计上,以专庭的方式进行少年保护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处理,此不仅是无法培育专业人才,尤甚者,透过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与成人刑事司法的类似性会更为强化。   13具体制度上的问题少年司法制度至少应包括对少年犯罪被告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等一条龙的工作体系。   我国目前少年司法一条龙工作体系的构建还很不完备,具体存在以下问题131少年的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而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审讯少年时却很少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侵害便成为经常发生的现象。   指定辩护人制度也是我国刑法对少年诉讼权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实践中由于这种法律援助是免费提供的,缺乏国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辩护律师不能像委托辩护人一样认真负责地行使辩护权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辩护人甚至基本不会见被告人,有的辩护人阅卷后也只是敷衍几句辩护词了事,有的辩护人发表答辩意见后不再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对少年刑事诉讼权利的保障。   132不公开审理与公开宣判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二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第163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便于人民群众的监督。   但同时由于宣判的公开进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审理结果予以公开,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众和媒体之下,不利于对少年身心及其成长的保护。   之前的不公开审理没有了意义,同时破坏了法律条文的内在逻辑性。   2反思如前所述,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我们不建立这种制度的理由。   事实证明,少年司法制度无论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还是一个国家整体犯罪预防战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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