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pdfVIP

关于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指导意见(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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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于于建建立立共共青青团团“青青年年就就业业创创业业见见习习基基地地”的的指指导导意意见见 ((试试行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 大和团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 团中央决定动员全团力量,遵循市场机制和社会公益活动的基本规 则,面向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 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广泛动员和争取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共 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为青年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 业能力提供帮助,为用人单位选人搭建平台。   一、基本原则   1.三级建立。团中央、省级团委和团市 (地)委、学校团委分 别联系企事业单位募集岗位,建立见习基地。   2.三级授牌。提供10个以上见习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即可授牌。 团中央、省级团委、团市 (地)委原则上谁建立谁授牌。下级团委 也可以向上级团委申请授牌,其中: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20个以 上岗位,可申请省级团委授牌;在一个见习周期内提供30个以上岗 位,可申请团中央授牌。   3.属地协调。团中央联系建立的见习基地,按见习基地所在地 由团省委统一协调,市 (地)、县 (区)团委负责具体对接工作。   4.动态管理。授牌单位负责评价本级所建立的见习基地的运转 情况,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见习基地予以摘牌,对工作优异的见习 基地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原则上每年评价一次。   5.基层对接。团中央、省级团委、团市 (地)委联系到的企事 业单位和岗位提供给基层团组织使用,由市 (地)、县 (区)团 委,根据岗位需求情况组织推荐本地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 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青年和青年农民工参加见习,可以优 先考虑有创业意向、家庭经济困难、初次就业的青年。学校团委联 系建立的见习基地可直接面向本校学生,自行运转,不再层层对 接。   6.就近就便。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对接,特 殊情况由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或相关机构协商。   二、建立标准和程序   见习基地的建立应充分考虑企事业单位的规模、行业分布及所 能覆盖的青年群体类别等要素。    (一)建立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并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企事业单 位,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和接收见习人员的能力;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   3.每年至少安排一期见习,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岗位数量不 少于10个;   4.见习岗位的工作内容需具备一定的技术技能含量,见习基地 不以短期劳务用工为主要功能;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 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单位见习的青年。    (二)建立程序   1.团中央、省级团委和团市 (地)委、高校团委按照见习基地 建立标准,广泛联系相关企事业单位,经双方同意,签订共青 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见附件1),原则上谁建立谁签合 同;   2.见习基地按照团中央制定的统一标识挂牌 (标识式样另 发)。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事业单位 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三、见习人员的组织   见习人员的年龄一般在18至35岁之间。见习人员的组织和招收 工作由市 (地)、县 (区)团委负责。   1.省级团委城市 (青工)部、农村 (青农)部和学校部负责见 习人员招收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服务;   2.见习人员的具体招收工作由市 (地)、县 (区)团委和学校 团委负责,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团委进行岗位对接。   四、见习人员的管理   见习人员在岗工作时间的管理以企事业单位为主,由企事业单 位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 (参考文本见附件2、3、4);非在 岗工作时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管理由学校负责,其他见习人员 的管理由招收的市 (地)、县 (区)团委负责。团中央、团省委有 关部门对见习人员的管理进行跟踪指导。   附件: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2.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参考文本1)      3.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参考文本2)      4.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 (参考文本3)      5.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附附件件1:: 共共青青团团“青青年年就就业业创创业业见见习习基基地地”合合同同   甲方: (企事业单位)   乙方: (团中央有关部门、省级团委有关部门、团市 (地)委、学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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