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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重大修订)文档
合伙企业法(重大修订) 主讲人:胡亚琴 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区别(案例): AB成立一有限公司,各出资10万元,AB有个人财产100万,后有限公司经营不善,负债100万,最终被宣布破产。AB如何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AB为一合伙企业,各出资10万元,AB有个人财产100万,后有限公司经营不善,最终解散。AB如何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 新旧合伙企业法的对比: 1、 合伙企业的概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 投资人是任何人(旧《合伙企业法》只能是自然人) (2) 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 分类: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我们先来学习普通合伙企业,这部分内容也是修订前的合伙企业法的内容.(在学习的过程中,去体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 (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只要签字盖章就生效,而且该协议的修改变更也需要全体一致同意 )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合伙企业财产 (一) 合伙人的出资部分 +合伙企业的积累部分 (它包括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 ) 1、合伙财产份额转让限制——向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对内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何谓“无限”?何为“连带”? 首先是无限责任,它是指合伙人应以向合伙企业出资的财产之外的其他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如果合伙人是以其家庭财产对合伙企业出资的,应以其家庭的全部财产来偿还。之所以承担无限责任,是因为合伙企业法既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资本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公共积累,所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可能都被合伙人分配干净。因此,如果只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对债权人是极为不利,所以要承担无限责任。 其次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即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连带责任是加重责任。 这是个学生很难理解的难点(区分对内责任与对外责任) ABC建立了一个开心水果批发店(合伙企业),出资比例1:1:1,经营过程中欠D50万元的债务。合伙企业财产只有20万元。问:D可否向A索取30万元的债务?如果A替合伙企业偿还了30万元的债务,那又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 (一)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 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的重新约定,无法达成新约定的依实缴比例,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入伙的条件为: ⑴全体一致同意。 ⑵告知义务。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法律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论入伙人与原合伙人就此问题是否有其他约定,那么其约定都不得对抗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只有在入伙人履行偿债的义务后才能按照与原合伙人的约定去处理他们内部的关系。 3.变更登记。入伙协议达成后,在15 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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