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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讲述文档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 概念及特征   二、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四、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五、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概 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2、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不具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性。投资者若以个人财产出资的,则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1、概念 (1)广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狭义的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该法共6章48条。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2、适用范围 (1)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2)不适用于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有合格的投资人(一个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没有最低限额); c.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d.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练 习 判断对或错: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 )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准则主义),即无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投资人的资格限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下列两种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 ①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2、投资人的权利   (1)对企业财产享所有权   (2)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3、投资人的责任   无限责任(区分下列两种情况):   (1)以个人财产出资的   (2)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 第三章 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 (1)自行管理企业事务 (2)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事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2、与第三人关系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 2007年2月1日, 张某以个人名义出资30万设立了名叫“宝胜”的独资企业, 主营木材。张某不懂经营管理, 故聘请王某管理企业的事务。在聘任合同中张某规定,凡是额度在3万元以上的交易,都必须经张某本人同意。2007年3月20日,王某未经张某同意,于木材供应商“长发”企业订立了4万元的购货合同。张某得知此事后, 对“长发”企业表示不承认此购货合同,认为合同的一切责任应当有王某自己承担。 问题: 张某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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