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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北京京市市康康居居工工程程实实施施方方案案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 障性质的住
房供给和分配体制,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
题,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小康住宅是指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符合一般
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市政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齐全的单元式楼房
住宅。
康居工程是指建立小康住宅供给和分配体制及制定、实施与该
体制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康居工程的主要内容
包括:
一、建设和筹集小康住宅;
二、登记和认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
三、分配和出售小康住宅;
四、制定和实施相关的规划、计划、政策、法规和方案。
第三条 康居工程的阶段目标:
一、1996年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小康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
积3平方米以下 (含3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部分解
决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5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二、2000年以前建设和筹集的小康住宅,重点解决人均居住面
积4平方米以下 (含4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同时部分解
决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6平方米以下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在上述两个阶段,优先解决两对夫妇同室、老少三代同室、父
母与18岁以上子女同室的严重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
第四条 建设小康住宅的资金要坚持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
负担的原则,政府扶持,单位资助,个人购买。
第五条 实施康居工程实行条块分工,层层负责。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登记、审查和小康住
宅的建设及购买、分配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无就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登
记、审查和上报。所需小康住宅,由所在区、县负责提供。
各区、县政府和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负责领导、检查、
协调本系统实施康居工程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各单位合建、联
建、购买小康住宅。对确有困难的所属单位,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
帮助。 证本系统按市政府的要求完成解困任务。
小康住宅的供给渠道
第六条 单位自建、联建、合建的住宅以及部门、各单位所属房
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住宅,要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解困计划,专
项划出小康住宅。
第七条 市及区、县所属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划出年竣工
10%面积的房屋,由市及区、县政府按成本价格购买,作为小康住
宅。
城近郊8区所属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小康住宅,首先
满足本区的解困需要,其余的由市政府统一调剂。
第八条 市政府和远郊区、县政府提供的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
可采取指定或招标的方式,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所建房屋
(除本开发区的拆迁安置用房和非营利配套用房)的70%,由市政
府和远郊区、县政府按成本价格购买,作为小康住宅。
第九条 居住在危旧房改造区或市政、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人
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 (含4平方米)住房困难户的住房,由承担
危改任务或市政、建筑工程拆迁任务的单位予以解决。
建设小康住宅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市及区、县所属综合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小康住
宅,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等费用
(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政府和远郊区、县政府提供的康
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小康住宅及其它各类房屋,由市及
区、县政府承担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等费用 (详见附
件)。
第十二条 征用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
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和耕地占用税。除市及区、县政府明文规定的收
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名目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凡承担康居工程专项建设用地开发建设任务的房地产
开发公司,按本方案第八条向市及区、县政府提供小康住宅后,其
余30%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平衡开发建设资金,充实开发周转
资金。
第十四条 由市及区、县政府承担的各项税费,均作为政府开发
建设小康住宅的投资,计入小康住宅的造价。
第十五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各部门住房资金管
理分中心筹集的住房资金,在 证存储单位和存储个人正常使用的
前提下,主要用作本地区、本部门建设小康住宅的启动、周转资
金。
小康住宅的出售
第十六条 小康住宅按成本价格向单位或个人出售,出售价格由
市建委、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住宅建设成本,结合地段、环
境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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