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教案教本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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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教案教本文档

第一节 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 商事组织,亦称商事企业,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盈利性活动,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 商事组织主要有三种基本的法律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和公司。 二、法律特征: 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 ;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模拟法庭] 2005年2月,某市国税局对该市某独资家具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接到情况反映,称该公司刚在外省接到一大笔业务后,便立即向公司场地的出租方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退租手续即将办理完毕,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迁往外地。税务机关经分析后认为,该公司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后在期限内发现该公司的车辆,办公用品全部被悄悄转移,于是税务机关立即责成该公司提供纳税担保,该公司按要求填写了纳税担保书,并提供该市某区经贸局下属的经济发展研究所为其提供担保。 但税务机关认为担保人资格存在问题,未予认同。在该公司不能再提供新的纳税担保的情况下,该国税局报经局长批准,书面通知银行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但发现其账户已无资金可冻结,税务机关遂通知相关税务机构冻结了该公司投资人个人的储蓄存款。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认为规定的纳税期尚未届满,税务机关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逃避纳税义务是故意,且该公司也按要求依法提供了纳税担保,不应当对其实施税收保全。即使实施保全,也只能针对公司,而不应冻结个人的储蓄存款,这一做法侵害了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是该公司及投资人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 [讨论] 在这起典型的因税收保全而引起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税务部门能否因个人独资企业偷税而冻结投资人存款? [简评] 按照《担保法》第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经济发展研究所作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提供担保的资格,因此税务机关对该公司提供的担保不予认可,该担保未能成立,加之该公司又不能再提供合法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冻结其公司账户。由于该公司为独资企业,加之其公司账户上已无资金可供冻结,税务机关只有冻结其投资人的储蓄存款。故税务机关做法并无不妥。 思考: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 优 点 1、所有权与经营权归于一体; 2、开业和关闭的手续简单; 3、产权可以自由转让。 缺 点 1、企业的存续时间短; 2、企业的规模小; 3、企业不是法人,投资者须用全部家庭财产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partnership proprietorship)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注: 中国:《合伙企业法》(1997,2006) 三、公司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资本的组合” 3、公司的经营主要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 第二节 合伙法 一、合伙的内涵 1、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三、合伙的法律特征 1、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的一类企业。 2、强调的是“人的组合”。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普通合伙人有权平等地享有收益并享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 5、不具有法人资格。 优 点 1、设立手续比较简单,费用较少; 2、可以集中起比个人企业较多的资金; 3、每个普通合伙人均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4、在英、美等国家,合伙企业本身毋交纳企业所得税; 5、各国政府对合伙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比较松. 缺 点 1、规模一般不大; 2、非独立法人(但法国/荷兰/苏格兰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可以具有法人资格); 3、不利于实行科学化的管理; 4、合伙企业存续时间不稳定, 四、西方国家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 1、大陆法系国家 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商法典有关章节中 2、英美法系国家 大都采用单行法的形式。 如: 英国1870年制定合伙法 。 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州法,但统一州法委员会于1914年制定了《统一合伙法》。 (二)登记注册事项 登记注册事项包括: (1)商号名称; (2)所营事业的一般性质; (3)主要营业地点; (4)每个合伙人的现用教名、姓氏和曾用名; (5)合伙人的国籍; (6)合伙人所拥有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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