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宪法诉讼体制建立.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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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宪法诉讼的概念在我国,宪法诉讼是一个至今尚未定论的概念,关于宪法诉讼的概念,学界有多种学说综合分析,把宪法诉讼的概念界定为特定机关按照司法或准司法程序,适用宪法及其理念解决有关的宪事纠纷并制裁违宪行为,最终达到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的一项制度。   二、我国构建宪法诉讼的可行性一依法治国的提出提供政治条件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社会秩序、价值观念,就是要求凡事依法而行。   它之所以为人们所追求,就在于它能使人们的生活相对稳定有序,使人们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预期,自由而有序的生活;它作为一个至高原则,使每一个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得以对待,其权利不受恣意侵犯;它能把国家权力束缚在合法范围之内,很好的避免公权力的滥用。   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并写入宪法。   这标志着我国治理国家的策略与方式至少在思想上先行有了一个飞跃,为宪法诉讼的真正建立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础。   二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提供人文支持宪政理想的实现最终要依赖于公民的宪法意识的提高,没有权利文化作底蕴再完备的制度设计都只能是海市蜃楼。   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权利意识已经得到了显著提高,诸如老农民拿着宪法阻止拆迁、高考考生诉教育部等一系列案件,都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普通人眼中已经不再只是一纸空文,这就为宪法诉讼的到来提供了一个坚实的人文基础。   三宪法的原则性、概括性的内容也是可以进入诉讼的一般认为一些原则性的东西不宜进入诉讼,实则不然,宪法规定的原则性、概括性的内容正好可以弥补其它具体法律的过于具体性,太具体的东西看似严密,也难免有遗漏之处。   因为越是具体,覆盖面就会越狭窄。   而宪法具有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这一特点,正是任何一部具体的法律都不具有的特质。   正如在成文法的西方国家宪法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弥补一般法律的漏洞,我国宪法也一样,并不存在不适合进入诉讼的理由,反而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的宪法一旦进入诉讼,与一般法律正好可以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我国构建宪法诉讼制度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如何构建宪法诉讼,构建一个怎样的宪法诉讼是当务之急。   我们知道,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宪法诉讼模式必然要全面考虑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与技术要素。   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出发,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处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由其产生并向其汇报工作。   因此,在这种体制下,我国不可能建立普通法院模式,也不可能像法国、德国那样建立一个独立于全国人大之外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来行使宪法审判权。   从我国具体情况分析,建立一种复合模式是最为合理的,它是指一国的宪法审判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依据法律规定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案件进行合宪性审查和裁决。   根据中国国情并结合现行监督体制的现状,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复合模式的构建应该是在宪法上,保留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增设宪法法院行使宪法诉讼审判权,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这样,我国的宪法诉讼体制便成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监督与宪法法院的专门审查,以宪法法院的审查为主的体制。   一宪法诉讼的主体在宪法诉讼的复合模式下,我国宪法诉讼案件的主体自然就有宪法法院、全国人大、宪法诉讼的原告公民个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宪法诉讼的被告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二宪法诉讼的范围我国的宪法诉讼范围应当包括1.法律及法律性规范文件的合宪性,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法律、法规等的抽象审查,即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布后,有关主体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宪法法院就其是否违宪进行裁决一是对法律、法规等的具体审查,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时,如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存在疑义时,则应当及时中止审理,在相关当事人向宪法法院提出对法律、法规违宪审查请求的基础上,宪法法院审查做出裁决。   2.国家机关间权限争议,由于各机关之间存在权力交叉关系,国家机关的权力界限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划清,因此当国家机关之间产生权限争议时,有关机关可向宪法法院提出申请,由宪法法院依据宪法做出一个明确的裁判。   3.弹劾案,它是指宪法法院对具有较高职位的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等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理,以决定是否罢免其职务或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4.选举权案,我国选民资格纠纷已经被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基于选举事件性质的政治敏感性,更为合理的是在我国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之后,统一将之纳入宪法诉讼范围,由宪法法院来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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