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pdfVIP

关于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工作规范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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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于于监监督督机机构构对对国国有有企企业业派派出出的的监监事事会会工工作作规规范范意意见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确国有企业 (含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规范监事的权责,保证监事会工 作的有效进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 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财产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国有企业财 产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务院授权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是国务院管辖企业 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企业的监督机构。国务院授权的 全国性总公司是其所属企业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意见所指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派出的对 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组织,不同于 《公司法》规定的 公司监事会。   按照 《监管条例》规定的监督范围,监事会与企业的关系是监 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四条 监事会对企业财产的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全企业资本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    (三)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权;    (四)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五条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监督机构委派的代表;    (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 有关部门以及有关银行派出的代表;    (三)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营管 理等方面的专家;    (四)监督机构聘请的被监督企业的管理者 (厂长或经理和企 业财务负责人除外)和企业职工代表;    (五)监督机构聘请的其他人员。其中对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 的地方管辖企业,监督机构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中聘请代表。   第六条 监督机构聘请担任监事的专家,由监督机构给予一定 的报酬,其他监事不予报酬。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监 督机构委派和政府其他部门的派出的监事人数 (不含地方政府的代 表)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一般由监督机构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特 殊情况下也可由国务院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九条 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由监督机构确定并报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查企业 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 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 长 (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三)对厂长 (经理)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和记录,向 派出监事会的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 (经理)任免 (聘任、解聘)及 奖惩的建议;    (四)根据厂长 (经理)的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五)对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派出的监督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 每年至少一次。   第三章 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熟悉企业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法规,有十年以 上的从业经验。   第十三条 政府或者监督机构选派的监事必须是在职的正式工 作人员,一人可同时担任若干户企业的监事。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聘请的经济、金融、法律、技术和企业经 营等方面的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一人可同时担任不同行 业2至3户企业的监事。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代表监事应经企业职代会推选产生,由监 督机构聘请。   第十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监事应按时参加监事会会议。监事不能参加监事会 会议时,应向监督机构请假。   第十八条 受监事会委托,监事有权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 关资料,列席企业资产管理的各种会议;有权对厂长 (经理)和有 关人员提出询问。   第十九条 监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 家政策和有关规定。   监事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可以直接向监督机构书面反映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均为兼职。除被聘请担任监事的企业管理者和 职工代表外,监事不得兼任被监督企业的任何职务,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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