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pdfVIP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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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关于于进进一一步步加加强强和和规规范范非非居居民民企企业业所所得得税税管管理理的的意意见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维护国家税收 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建立健全各级国税机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机制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 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 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一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如:外国分 公司、代表处以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 的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等劳务活动的外国企业。要对其应税所得 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25%);另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 使用费等,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 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要对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征收 预提所得税 (除税收协定规定外,税率一般为10%)。   各级国税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职责如下:    (一)省局 (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国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税收法规政策及税收协定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负责全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 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调 研工作;负责非居民企业税收管辖 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对非 居民企业跨市的重大项目或重点税源企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    (二)市局 (国际税务管理科或处):负责总局、省局有关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政策、管理制度及税收协定的贯彻落 实;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 工作;负责制定本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监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 施;负责所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 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 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的审批或转报工作;负责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内、外部信息的取得与传递工作;负责有关非居民企业所 得税情报交换工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 及重点项目实施审计检查工作;负责全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售付汇 税收凭证的管理或开具工作。    (三)县 (市、区)局 (国际税收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建立 健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落实机制,制定具体税源管理措 施;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 收协定执行及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负责所辖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税收管辖 和纳税义务的认定;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申请的受理、审批或上报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负责建 立辖区内全面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档案;负责本辖区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售付汇税收凭证的管理与开具工作。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登记备案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进一步做好所辖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税 务登记、扣缴登记和备案等各项工作。    (一)加强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   非居民企业或扣缴义务人应按照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税 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含营业代理人)的非居民企 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2、在我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 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   3、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税款登记的非居民企业或扣 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二)加强非居民企业合同、协议备案管理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要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后,按照有 关规定要求及时将合同或协议复印件报送机构、场所所在地或项目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涉税内容如有变动 的,要于变动后及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需要备案的合同、协议主要包括:非居民企业与其在我国境内 的营业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或协议;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 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的合同或协 议;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居民企业、单位或个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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