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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板塘大道两厢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区位于湘潭市河东地区,属于湘潭市中心区延伸地带的外围区域,是长株潭一体化的重要走廊,随着湘潭市板塘大道的拓宽改造,为该地段的土地开发、旧城改造、招商引资提供了契机,为了更深层次的指导此片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湘潭市板塘大道两厢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的基本依据是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湘潭市第六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说明书、图册
4、《湘潭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6、该地段1/1000地形图
7、《四大桥片区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
8、《湘潭市规划局对该片区的规划设计要点》
第三条 本文本是本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法定性文件,规划区内任何拆建、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均应符合本文本的规定和要求。本文本适用的范围是北起二环线,南至板塘十号路,南北两厢退出板塘大道红线约150m(局部地段退至板塘十号路、板塘十二号路)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169.8公顷。规划区系指本次《湘潭市板塘大道两厢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划的原则是
1、遵循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
2、强调可操作性原则
3、强调近远期结合原则
4、尊重现状,分期处理
5、整体规划,动态开发
6、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第五条 用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5.1 用地分类的原则
本规划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分类与代码均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T137-90)》,对各地块的性质和设施类型细分至小类。
5.2用地和建设相容性
建设项目应与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相符。
表3-1 规划地块适建性规定表
用地 分类
建筑分类
二类居住用地(R2)
商办综合用地
商住综合用地
办住综合用地
公共绿地
生产防护
绿地
工业用地
住宅
△
×
△
△
×
×
×
托幼
△
×
▲
▲
×
×
×
办公
△
△
▲
△
×
×
△
文化娱乐
▲
▲
×
×
×
×
×
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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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商业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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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工业
×
×
×
×
×
×
△
仓储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注:标明×不允许设置,标明▲为有条件地允许设置,标明△为允许设置。
5.3 用地性质可变动范围的规定
各地块性质应原则符合本次规划所的性质,但在较长的实施周期内,由于现状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城市用地分类或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T137-90)》,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需要有关相关分析论证,经专家审批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变更;小类性质变更必须往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地块建设容量控制
6.1 控制原则
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突破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
以街坊为单位的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达到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6.2 建筑间距
6.2.1 住宅建筑与其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
6.2.2 幼儿园、托儿所、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走廊的规定。
6.2.3 除6.2.1、6.2.2规定的建筑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门卫、围墙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
a、多层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
b、高层建筑的北侧为6.2.1、6.2.2规定之外的非居住建筑时,其与北侧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8米。
6.3 沿街建筑的高度控制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
H1.2(w+s)
式中:H——沿街建筑高度
W——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窄路宽度计算。规划区内最高建筑应控制在80m以下。
6.4 建筑后退
6.4.1 沿路建筑退后道路红线必须符合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6.4.2 相邻地块建筑退后地块边界的确定。
紧邻城市广场一侧的建筑后退用地边界不小于3m;南北向建筑的后退用地界的距离不小于合理,建筑间距的一半;东西向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小于合理山墙距离的一半,即高度建筑不小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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