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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的说明
经第一届理事会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执行一年来,已经执行一年了,基本上保证了协会和各技术委员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基本是可行的。在此期间,国家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在实行改革。2003年7月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为贯彻民政部、财政部联合《通知》精神,并在总结一年来本协会运作情况,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收费办法”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修订,使其更符合民政部关于收费的要求,更有利为会员服务,促进协会的发展。现将经过修订后的“收费办法”,提交本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由于修订的“收费办法”较原办法没有大的调整,因此,只对有关修订的内容说明如下。
1.原“收费办法”是 为了使“收费办法”,促进协会发展,满足会员的要求,将“收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一些必要的调整、修订。为使会员了解修订的有关内容,现将具体修改的意见说明如下。 为使会员了解修订《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草案)》的依据、原则、考虑的因素等,现将有关的问题说明如下。
修订的依据
原办法经过一年的执行,适当调整,广泛征求了意见
民政部政策,不设限,须大会通过。
具体说明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的主要精神,对本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会员收费办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修订。
二、修订的原则
符合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符合本协会的章程和管理办法。
保证协会、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并适度积累。
理顺会费体系,不搞“一刀切”。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通用做法,逐步实现按照企业对标准的需求程度,对调动大、中、小型企业、科研、大学等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在会费的交纳方式上有所不同。分类交纳会费,调动所有关心通信标准的单位参与标准化活动的积极性。
适当考虑技术委员会之间在专业覆盖范围和研究活动的情况的差别,。对于专业范围大、热点多、研究项目广泛的技术委员会,和技术研究相对单一,技术发展稳定的技术委员会,在考虑历史因素的基础上、,在技术活动费部分可以采用不同的工作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方法。
修订部分的说 明
1.根据当时国家民政部对会费的规定,而将会费分成了“会费、技术活动费和国际组织合作交流费”。近期国家对社会团体收费政策进行了调整。在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文“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第四条:社会团体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的支出。本协会在原定的“收费办法”中的“会费、技术活动费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交流费”均属于此范畴,因此,按照通知精神将原“收费办法”中的会费、技术活动费统称为会费。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将原会费的名称改为“注册费”。并并将原“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交流费”明确改为“代收国际标准化组织会费”。
2.由于技术委员会/特设工作组目前已经为成立了8个,随着技术发展和标准研究工作的需要,还有可能增加。原“收费办法”中第七XX条“累计超过10个交费单位的按10个交费单位交纳”条款如果仍保留限额会不利于后续成立的技术委员会开展活动。因此,将此内容取消。条款改为:“累计交费单位超过10个(不含10个),优惠其技术活动费总数的8%”。技术活动费中的“累计超过10(15)个交费单位的按10(15)个交费单位交纳”改为“优惠技术活动费总数的8%”。
原第八XX+1条也作相应修改。
3.在我国通信业届众多的企业中,在规模、收益、专业范围之间差异很大,对标准化的需求和参与程度也不近相同。国际及国外标准化组织,包括:ITU、ETSI、OMA、TTC、TTA等,在会费的收取上,都是按照企业的规模进行收费。目前考虑到从研究组开始,在国内企业的会费收取上上没有完全按照企业规模进行收费,。从发展趋势来看,按照企业规模收费是更为合理今后的方向。今后但要根据国情和协会的发展,逐步理顺和建立收费体系。
为调动中小企业、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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