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电子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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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4 高陵县目前执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一、陕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监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陕西省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第一个孩子2001年以后出生,奖励4000元﹚ (一)条件 对农村放弃生育二孩家庭奖励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符合《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001年1月1日以来生育第一个子女; 夫妇双方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妇双方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 采取了长效避孕措施。 (二)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5、签订协议。 6、落实节育措施。 7、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陕西省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 (一)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二)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印制、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 (三)奖励扶助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 四、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 (一)补助对象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享受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且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4、现存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两女孩的父母采取了相应的节育措施。 (二)对象确认和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2、乡镇计生办审核、公示。 3、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合疗办确认。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范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其0—18周岁的子女,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给予10元/人/年的补助。 五、陕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本人的户籍在我省。 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未生育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后未收养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夫妇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七、农村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女学生教育资助 资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1、农村计划生育女孩户; 2、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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