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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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 发布日期:2006-9-29 17:14:47   一、系统简介 税银库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简称“一户通”缴税系统,是指征收机关以电子信息为媒介,将纳税人缴税(基金、费)信息通过杭州金融清算中心“一户通”系统发送给纳税人开户银行(包括所有与清算中心联网的商业金融机构),纳税人开户银行据此信息并按照纳税人的委托付款授权、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收款协议,在纳税人指定的帐户划收税款,并解缴到收款国库的缴税方式。 ●“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按照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以电子转帐方式实现税(基金、费)的征缴入库,其业务处理遵守《支付结算办法》、《台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浙江省“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缴税系统,暂使用批量扣款方式从纳税人指定账户扣缴税款,即在已签订协议的纳税人申报后,主管税务分局按申报情况批量产生扣款信息并发送至银行实施扣款。 二、系统优点 ●纳税人只需与税务机关签订扣款协议,并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扣款手续,即可实现税款的缴纳。特别是实行网上申报后,纳税人只需在办公室或家中的电脑前即可完成税款的申报及缴纳。 ●企业纳税人不必再到税务部门领取完税证,直接以银行打印的扣款凭证为完税证明。如确需完税证的,可凭银行打印的扣款凭证到税务部门换取完税证。 ●非企业纳税人或“双定户”以其储蓄存折摘要栏上标有“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或在其信用卡对账单上注明“地税”字样的扣款记录(统称扣税记录)为税款支付凭证。如确需完税证的,可凭银行打印的扣款记录到税务部门换取完税证。 ●企业纳税人不必也不能再有预储帐户,税务部门将从企业的基本结算帐户扣缴税款。 三、适用范围 ●本系统适用于所有台州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管辖的纳税人缴纳税款(费、基金)。 ●实行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的纳税人,必须使用“一户通”方式缴纳税费,签订《委托收款协议书》和《台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加入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分局办税服务科领取协议书或到台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大厅地税窗口领取。 ●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签订协议后,纳税人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其中一份随“台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委托付款授权书”送交协议指定开户银行。一份即送主管税务分局,纳税人自执一份。 ●对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协议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而造成乙方欠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并应及时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地税局缴纳各种款项及滞纳金。 ●签订协议后,原则上从下一征期开始使用“一户通”缴税方式扣缴税费。 ●办理步骤: 1.向办税服务科或台州市人民政府办事大厅地税窗口领取《委托收款协议书》; 2.纳税人填写相关事项; 3.二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授权并加盖银行印章; 4.一份即送主管税务分局; 5.协议生效并从下一征期开始扣缴税款。 五、相关说明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已加入“一户通”电子系统的商业银行,指定缴税账户(要求是基本结算帐户),并保证缴税账户在纳税期限内有足够的余额; ●为确保税款及时扣缴,纳税人在填写协议书和授权书时,应确保以下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乙方”:填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名称”; 2.“户名全称”:填银行开户名,即指定扣缴税款账户的名称; 3.“税号”:填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即“浙地税字”号码; 4.“社保号”: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编号; ●实行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如果其企业名称、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签订协议书。 ●纳税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不需重签协议,原协议信息继续有效。 ●实行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自行缴纳税款的,需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填写《暂停(恢复)电子缴税申请表》,申明暂停期限或终止理由,经审核同意后,纳税人可采用其他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属于暂停“一户通”电子缴税方式的纳税人,暂停期满后,系统自动转为电子缴税纳税人。处于暂停期限内的电子缴税纳税人也可以向纳税服务科申请提前恢复电子缴税。 ●纳税人需要取消账户缴税功能的,须到主管税务分局填写《取消纳税人账户缴税功能申请书》提出申请,经征收机关受理登记签章后,持申请书及有效证明文件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消原账户缴税功能的手续。 ●“一户通”电子缴税系统按照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以电子转帐方式实现税(基金、费)的征缴入库,其业务处理遵守《支付结算办法》、《台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浙江省“一户通”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一户通”缴税系统,暂使用批量扣款方式从纳税人指定账户扣缴税款,即在已签订协议的纳税人申报后,主管税务分局按申报情况批量产生扣款信息并发送至银行实施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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