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弟二轮地方志续修工作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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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第二轮地方志续修工作规划 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我省三级地方志书续修工作的通知》、思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思茅市志和县(区)志续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市政府地方志工作会议部署。结合普洱市实际,特制定此规划,请各续修志书承编单位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普洱市地方志续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运用科学发展观,全面、真实、客观地记述普洱市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状况。为普洱市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文化事业繁荣提供服务。 二、原则要求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存真求实的原则。 (二)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与时俱进,把握时代要求,紧密结合普洱市“弘扬民族文化,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开展续修志书工作。 (三)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树立精品意识,遵循新编地方志体例要求,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专业特色,做到续修志书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注重可读性和使用性的统一;缩短续修志书编纂出版周期,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三、修志任务 按照中国地方指导小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要求,主要完成省、市、县(区)三级综合志书续修任务。结合普洱市实际,在宁洱、江城、澜沧三县续修试点的基础上,从2007年全面展开全市二级志书续修工作,在3年时间内,完成撰写、审查验收和印刷出版。至2010年底,全面完成市、县(区)二级志书续修任务。 (一)普洱市续修二级志书共编纂出版11部。 1.市级志书1部:《普洱市志》。 2.县(区)级志书10部:《思茅区志》、《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志》、《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志》、《景东彝族自治县志》、《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志》、《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志》、《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志》、《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志》、《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志》、《西盟佤族自治县志》。其中区志1部,民族自治县志9部。 (二) 市、县(区)有条件的单位,可在市、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编修、续修专业志、部门志、乡镇志、村志等志书。 (三)市级志书字数控制在200万字~300万字以内,可分册出版;县(区)级志书字数控制在50万字~80万字以内,不分册。 四、组织领导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的修志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主编(执行主编)责任制。按照修志工作“一纳入、五到位” 即把修志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任务之中;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 的要求。市、县(区)党委、政府要切实将续修地方志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任期目标。对修志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一)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市委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任编委会副主任,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任编委委员。由市长任续修《普洱市志》主编,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任副主编;市地方志办公室主任任执行主编, 由执行主编聘任执行副主编、责任编辑。 1.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是地方志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市直单位的部门志、专业志(分志)编纂业务,并负责全志的总纂;督促各县(区)编纂县(区)志。要选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人员参与编纂工作。 2.承担市志专业志(分志)续修任务的各承编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修志工作,根据续修专业志(分志)任务需要,落实熟悉本行业、本单位情况,有较好文字功底,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精干的编写班子完成专业志(分志)的编写任务。分管领导、撰稿人员名单报市地方志办公室。编写人员要相对稳定,单位要为其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编写任务的单位领导要对专业志(分志)稿进行初审,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齐、清楚、确定”的文字稿件和内容相同的磁盘。 (二)各县(区)政府要及时调整充实相应的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由县(区)主要领导担任编委会主任,领导本县(区)续修地方志工作,确定一位副县(区)长任编委会副主任,分管、协调修志工作。各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续修志书的组织、指导、协调及总纂。要选配有较好文字功底,责任心强的同志到志办工作,志办人员要相对稳定,各县(区)要为续修地方志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续修地方志工作顺利开展。 五、修志经费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修志经费由各级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规定,市、县(区)修志工作经费和出版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解决。 (一)市级地方志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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