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子划汇操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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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汇划业务操作规程 2000.11.15 PAGE PAGE 5 ##银行 电子汇划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电子汇划业务的安全、快捷、正常运行,规范日常操作行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根据《$#银行电子汇划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一、发报行业务处理手续 (一)发报行办理有关电子汇划业务时,经审核有关凭证要素无误后,办理相应转帐手续。 发出“电子汇划贷方报单”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存款科目 或(借)101现金或其他科目 (贷)304-电子汇划往来-02电子汇划待发报 经复核无误,密押员加编密押后,进行发报,计算机自动办理转帐,并打印“电子汇划贷方报单”,会计分录为: (借)304-电子汇划往来-02电子汇划待发报 (贷)304-电子汇划往来-01电子汇划款项 发出“借方报单”时,操作手续同上,会计分录反之。 (二)每日营业终了时,打印“电子汇划未发报文登记簿”(即304-02子目中未发出报单明细),查明未发原因,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相应处理。 (三)发报行对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应做以下处理,“信汇委托书”第三、四联,电汇委托书第三联,“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第四联,“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均视为发报依据,分别作为电子汇划借方或贷方报单的附件。 (四)发报行如遇特殊业务,必须将有关凭证寄回收报行才能转帐时,发报行应于办理电子汇划业务当日,将有关凭证寄收报行,并通过电话或电子公文方式通知收报行。 二、收报行业务处理手续 (一)收报行收到“电子汇划贷方报单”信息后,计算机自动将款项转入电子汇划待转帐子目。会计分录为: (借)304-电子汇划往来-01电子汇划款项 (贷)304-电子汇划往来-03电子汇划待转帐 经分中心加密机自动(或通过密押卡)核押后,登记“已核押报文登记簿”;打印“电子汇划贷方补充报单” (一式五联)。其中,第一、二联经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转讫章后,送交事后监督复核。第三、四、五联,加盖清算专柜经办人员名章后,送有关柜组做相关交易处理。 收到“电子汇划贷方报单”(作“贷方补充报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304-电子汇划往来-03电子汇划待转帐 (贷)有关科目 或(贷)XX科目-收款人户 收到“电子汇划借方报单”(作“借方补充报单”)时,会计分录反之。 (二)每日营业终了时, 打印“电子汇划待转账报文登记簿”(即304-03子目中未转账报单明细),查明未转账原因,对不能转帐的报单,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向发报行查询,收到查复后进行相应处理。 (三)对收到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承兑汇票)、内部资金划拨业务的“电子汇划贷方报单”,补充报单第三联作为“304-03”借方转帐传票,对于银行内部款项划拨,第四联作为贷方传票;对于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承兑汇票)第二联作为贷方传票。补充报单第五联可作“客户回单”或“入帐通知” 对于解付银行汇票、银行内部款项划拨业务的“电子汇划借方报单”,补充报单第三联作为304-03贷方转帐传票,对于银行内部款项划拨,补充报单第四联作为借方传票;银行汇票结清时,电子汇划借方补充报单第四联与原留存的银行汇票第一联,经抽卡核对一致后,补充报单第四联作为银行汇票第一联(转帐借方传票)附件。 (四)收报行办理转帐手续后,如因特殊情况(如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部分拒付或多承付等),或因客户特别要求,需将有关原始单据寄回时,收报行应与发报行及时联系,要求发报行将单据寄回,收、发报行对此应进行登记。 三、总、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处理手续 中心通过计算机自动办理电子汇划报单转发业务。 (一)中心收到发报行(或中心)发来的电子汇划报单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对报文密钥,无误后(有误时自动退回发报行),将电子汇划报单信息按收、发报行(或中心)行号,自动进行帐务处理,同时将报文转发至收报行(或中心)。 中心转发“电子汇划贷方报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304-电子汇划往来-01电子汇划款项 -发报行户(或XX中心户) (贷)304-电子汇划往来-01电子汇划款项 -收报行户(或XX中心户) 中心转发“电子汇划借方报单”时,会计分录反之。 (二)全行电子汇划业务每日日终处理,按总中心规定时间进行,要求各级机构严格按时结束当日电子汇划往来业务。在当日切换时间以后发生的电子汇划往来业务,作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进行处理。 (三)中心以自上而下的方式,逐级下发对帐信息。各分中心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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