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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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 第四章 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法律法规 一、电子签名法 课前案例 2004年8月27日和9月7日,杨先生的朋友韩小姐通过手机短信分别向他借款5000元、6000元,他如数汇去。9月14日,韩小姐第三次向他借款,被他拒绝,并向其提出还款要求,韩没有归还。于是,他起诉至法院。 但25岁的韩小姐称,这笔钱是她2004年初借给杨先生的,杨不过是还钱。 在两个人都没有借条或收据的情况下,杨先生把他的飞利浦手机上的短信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那1.1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还款”呢? 杨先生和韩小姐各执一词,且都没有借条或收据,法官是否会采纳杨先生提供的短信证据呢? 判决结果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法院经过对这些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最后于2005年8月12日下午,法院认定了这些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从而认定这笔钱属于“借款”,一审判决韩小姐在7日内如数归还。 因2005年4月出台的《电子签名法》首次用于此案庭审,此案被称为《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 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在数据电文中,用电子形式所含的或在逻辑上与该数据电文有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欧盟《电子签名指令》,日本《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美国《国际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等也都对电子签名做了相类似的定义。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包括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程序或者符号,声音等数据。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而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思考: 电子签名有何用处? 一、证明文件的来源,识别签名人; 二、表明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确认; 三、构成签名人对文件内容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根据。 电子签名与传统商务活动中的签名盖章作用相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因为电子交易中的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书面载体。从传统法律的角度来看,电子文件显然不能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这无疑限制了电子商务对某些商务领域的进入,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则满足了该项要求。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 数据电文发送时间与接收时间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是关于数据电文发送时间和接收时间的规定,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数据电文发送地点 与接收地点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思考: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有何不足之处? 电子签名立法, 美国跑在电子商务最前列 据美国商务部统计,自1995年以来,美国经济增长的30%(至2000年底)是由数字经济创造的。因此,给予数字签名和书面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是为了消除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同时美国允许企业以电子形式保存有关商务文件与记录,减少了效率低下、费用昂贵的局面工作。 到2000年为止,银行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即便可以在网上进行,最终必须下网签订书面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书面文件的邮递所带来的麻烦和额外的人工费,阻碍了在线交易的普及。 消费者团体指出,他们主要担心由于在消费者中有很多缺乏电脑及因特网知识的人,因此如果让他们使用电子签名,有可能导致在合同中出现错误。 其次,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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