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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
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意识,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
身责任,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
定》、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和自治区水利厅《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方
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境内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
施项目管理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指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项
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责任主
体及其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
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单
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
理、施工、“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
定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负责落实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各
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进
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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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需履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和书面承诺。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及
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法人和
“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如需设置法定代表人以外的项目负责人,
也应签署授权书。
第八条 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项目法人在办理质量监督手
续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
持单位。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如需更换,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
续,重新签署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由项目法人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
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
负责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三个月内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
书,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对已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
建设责任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资料,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不免除项目负责人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
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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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单位工程 (合同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
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质量终身责任牌,载明项目法人、勘
察、设计、监理、施工、“第三方”质量检测等单位名称和项目负
责人姓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
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标牌设置基本要求:
(一)在不破坏工程结构的情况下,标牌安装应牢固可靠,
不易受损、受污,字体应清晰可辨;
(二)建设期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照时间顺
序排列,并注明其在岗起止时间;
(三)渠道、堤防等工程,标牌应按照标段设置,载明标段
起止桩号。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建立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
责任信息档案,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进
行归档管理,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
纪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导致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
质量问题;
(三)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
程不能正常使用, 或影响工程安全及防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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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应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追究时,应会同相
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认定: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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