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团体轻症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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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安联健康[2018]疾病保险020 号 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团体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附加团体轻症疾病保险”简称“附加团体轻症疾病”。在本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指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投保人与本 公司之间订立的“附加团体轻症疾病保险合同”。 1. 基本条款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 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 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本公司与投保人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为其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参 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参保的团体成员为被保险人,随其参保的配偶和子女为连带被保险人,除特 别指明外,本附加险合同所述被保险人均包含连带被保险人。 1.5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 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 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1.6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根据投保年龄、保险金额等情况而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7 投保人解除合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同的手续及风 列资料: 险 (1)本附加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保险年度内 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8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主险合同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而终止。 1.9 适用主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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