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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案例
案例1.法人格否认案(抽逃出资)
张秀全整理
2007年3月5日,刘某、王某二人发起设立了山东海安饮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万元。但上述注册资本全部系借用资金,公司注册完毕的次日即被归还。
同年3月31日,海安公司又和另一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山东海通运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万元,海安公司出资50万元,但其仍是以借款50万元出资,海通公司验资后即被海安公司抽回偿还。
后因海通公司无力偿还其对债权人张某的100万元到期债务酿成纠纷。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张某应采取哪些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其债权?
分析:本案是一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刘某、王某向海安公司虚假出资,海安公司又虚假出资设立海通公司,严重损害了海通公司债权人张某的利益,故应连环否认海通公司和海安公司的法人人格,由刘某、王某对海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本案中刘某、王某和海安公司的抽逃资本行为,使海通公司、海安公司成了空壳,已经严重损害了海通公司债权人张某的利益,属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张某可以请求法院否认海通公司,并进而否认海安公司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刘某、王某的责任,令其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案例2.人格混同案
张秀全整理
淄博工贸公司是光大淄博公司的股东,其法定代表人与光大淄博公司的董事长同为吕某。2007年1月,建设银行滨州分行与光大淄博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光大淄博公司向建行滨州分行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期限3个月,月利率12.8%。之后,建行滨州分行以转帐支票方式将100万元划给光大淄博公司。董事长吕某将该款直接用于淄博工贸公司经营。借款到期后,建行滨州分行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查明,光大淄博公司除了与淄博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外,两家公司的其他职工也完全相同,业务和账目彼此不分。
问建行滨州分行应根据公司法的哪些规定维护其债权?
分析:本案中光大淄博公司与淄博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工相同,业务和账目不分,构成了典型的公司人格混同,应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公司法人仍混同又称为公司法人仍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股东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人格混同包括股东对公司不正当控制,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利的工具;财产混同,如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营业场所、主要设备相同,或公司与股东利益一体化,公司与股东的收益混为一体,不加区别;公司财产无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予区分或混同使用;公司的盈利或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股东个人的财产。业务混同,如公司与股东从事相同的业务,且业务不加区分,公司的具体交易行为受同一控制股东指挥、支配或控制,交易行为、价格、方式等都以控制股东的利益需要为准,没有独立的、自由的竞争,业务、资金在股东与公司间或公司之间随意流动。组织机构混同,如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高层管理人员统一调配、聘任或任命等。
本案中吕某利用其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光大淄博公司的借款无偿随意转移到淄博工贸公司,且二公司虽然形式独立但员工完全相同,实际上为一个公司,难分彼此,公司因此失去了独立的组织机构和利益,应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认光大淄博的公司法人人格,由淄博工贸公司承担还款的责任。
案例3.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纠纷案
张秀全整理
2000年5月,石家庄盛红公司与航信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金穗公司。航信公司为控股股东。金穗公司章程第1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28条规定:“股利按各股东的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公司年终决算后执行。具体方案由董事会决定。”金穗公司于2001年、2002年经董事会决议,分别向两家股东支付了上年度利润。后来公司总经理由盛红公司人员变为航信公司人员担任。2003年4月,金穗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决定2002年分配利润500万元,报股东会批准。但金穗公司一直未向盛红公司支付2002年利润。盛红公司诉至法院后,金穗公司于2003年7月5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会上航信公司认为,公司对2002年度财务清查中发现的重大经济问题尚未解决,该次会议决议暂停该利润分配方案(盛红公司未出席)。
本案中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究竟由谁决定?盛红公司的请求应否给予保护?为什么?
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章程第28条的理解,以及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利润分配方案。这实际上是对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规定的条款应做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理解的问题。
首先,公司法关于二会职权的规定,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外,其余明确列明的职权都是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可以再行改变。就本案看,单从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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