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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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同居现象的思考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外来文化的流入,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开始发生转变,大学生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并且随之产生了许多的法律问题。对此,欧美国家比我国更早地面临非婚同居问题,并且很多发达国家已采取以立法的方式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制,以保护非婚同居者的各种权利,以及稳定社会秩序。而当今社会,非婚同居已经逐渐成为了法律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但非常遗憾,我国法律还尚未对非婚同居作出规制,而是采取一种不支持、不反对的消极态度。但是,由于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带来的问题不会由于法律的回避态度而消灭,反而由于法律规制的缺失,很多法律纠纷无法得不到解决。所以构建和谐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我国也应通过立法的方式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 关键词:大学生、同居现象、法律规制、思考 绪论 1.1相关概念的界定 1.1.1非婚 ““非婚”这一概念是与婚姻所对应的,具体含义为当事人处于没有缔结婚姻的状态中。要理解非婚的含义则首先需要清楚婚姻的含义及概念,非婚与婚姻的划分以当事人的婚姻状态作为落脚点,非婚又可以细化为丧偶、离婚、同居等。?对于婚姻概念的解释,处于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以及宗教背景都有不同的解释,甚至在不同的学科范畴里也有不同的解释。就现代法学理论来对婚姻的概念进行解释,婚姻具体包括婚姻关系与缔结婚姻的行为。而从婚姻所包含的具体特征来看:第一,我国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关系(同性不在本文论述的范畴之内),或者也可以说是男女之间的结合关系;第二,双方组成共同的生活体,具体包括精神、物质等层面的共同体,也包括婚姻最为核心的内容,即性关系;第三,在婚姻关系当中,双方的身份均具有公开性,其中无论登记结婚、传统婚姻及宗教式婚姻制度,缔结婚姻的双方的身份均具有公开性这一特点。我国婚姻法对此进行了规定,规定结婚登记是确定婚姻是否成立的形式要件,有效的婚姻都应该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依据我国法律制度,只有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婚姻才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而非婚则并不具备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婚姻仅具备不完整的实质要件。那么如果从是否具备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这一角度出发,缺少实质要件的“可撤销婚姻”或“无效婚姻”、或者缺乏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等均在非婚同居的范围内。在学术界,多数学者认为“无效婚姻”从始至终都不属于婚姻,对此笔者也持赞成的态度。这样一来,对于“非婚”的含义,则可以解释为不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而这样的两性关系完全就不存在什么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都属于非婚。 1.1.2同居 安东尼·W·丹尼斯学者对于同居一词提出“男女以婚姻的形式居住在一起,但未举行被认可的婚姻仪式或不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即为同居”。目前我国婚姻法虽并并未对同居作出相应的明文定义,但是在我国婚姻法解释中,可以找到诸如“所谓的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的两性结合。”的条款,伴随着观念的转变及时代的发展,本文所讨论的大学生同居关系不仅仅限于婚姻法解释所指的“无效的事实婚姻”。 1.2同居的特征 1.2.1具有自愿性 大学生同居时,往往是基于双方自愿共同生活为前提。而自愿性这个特征所包的含义为两层,第一是“自愿”,第二是“共同的生活”。同居需要双方具备自愿共同生活的自由意志,这也就意味着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双方都需要具备表达自愿共同生活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双方在作出同居决定的时候都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胁迫及欺诈。同居的所强调是双方愿意分享对方的人生并且共同生活,并不仅仅只是满足性欲而短暂的同居。? 1.2.2双方均为未婚? 非婚同居最重要的一点为双方均为未婚。否则若一方或者双方都与他人缔结过婚约,那么与另一方进行同居时将构成非法同居,这并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内容,在此不做过多赘述。大学生在采取非婚同居时,一个大的前提就是双方不存在同居的障碍,也就是双方均未缔结婚姻,双方均为自由的人。? 1.2.3同居具有持续性及公开性 同居所具有的持续性是它区别于其他的短暂两性关系的重要特点。对此,很多发达国家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同居关系规定了其必须满足一定的持续时间,有的国家则对此笼统的规定了要有长久性及持久性,有的国家则列举了一系列标准来作为认定的依据, 有的则直接列出了具体的时间限制,譬如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对此规定了确切的时间标准—两年,只有双方连续同居的时间至少保证两年,法律才会保护双方对于继承财产、家庭财产和抚养孩子等问题, 对此,笔者认为,认定双方结合的时间时还行考虑一定的事实标准,这样才比较合理。例如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连续同居满一年以上并且育有子女,或者双方至少同居满两年才属于法律保护的同居对象。 本文所叙述的公开性并非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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