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刑法价值理念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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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刑法价值理念分析 我国正处于刑法现代化的转型期,同时也正处于传统刑法理念与现代环境刑法理念擅变的时期,树立科学的刑法理念,包括环境刑法理念,对我国刑事法治有着重大意义。 一、传统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评析 从法哲学角度来讲,传统环境刑法的价值理念是一种“人本主义”的价值观。“人本主义”的刑法思想的内涵是:人类是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围绕着人的存在而存在,刑法仅在于满足人类的需要。“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着的事物的存在尺度,也是不存在着的事物的不存在尺度。”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导下,只有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刑法才予以保护。基于特定经济基础和历史条件,传统环境刑法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之上的,其立法思想、价值理念、伦理道德都受到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都有人本主义“影子”的存在。由此可见,传统环境刑法伦理价值理念是存在很多不足的。(一)传统刑法价值理念应对环境问题缺陷分析。首先,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哲学上存在缺陷。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哲学基础主要是建立在“机械论”的基础上的。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主张人类与自然是对立的,人类是独立于自然而存在,而自然界是也是独立于人而存在,并且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的控制者和征服者,人类要不断的征服自然以求得发展。这种认识论片面地、孤立地及静态地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否认人与自然存在某种意义上的相互联系与制约关系。“机械论”认为,自然是“死的”,人们可以掠夺、开发和操纵自然,就像人们在驱使和操纵机器一样。在方法论上,“机械论”认为,对事物的理解,最好的办法是从事物的结构上或是部分上进行理解。这种“机械论”的缺陷在于,只见部分不见整体或是将部分当成整体,认为只要认识和抓住部分,就能解决矛盾。这种哲学观和方法论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割裂和对立,为以后的环境生态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其次,伦理观上存在缺陷。传统刑法“人本主义”价值理念的伦理观基础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它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自我的重要性,反映了人类自身利益的需要。但是,这种利己主义或者说是个人主义的伦理观是危险的,甚至是毁灭性的。概括起来,人类中心主义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人类中心主义将人与自然分裂为主体与客体对抗的二元,把自己当作世界的主宰,极度强调人的利益的至高无上性。这种思想导致了人类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其他物种和生态系统处于危害之中,割裂了人与生态系统之间复杂的网络联系,人类所面临的生态危机正是由这种观念造成的。第二,“人类中心主义”将人所具有的某些特征(如理性等特征)作为获得道德关怀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如果把这些特征作为道德关怀的标准,那就意味着所有低智能的人、植物人将不在道德关怀的领域之内。最后,环境保护理念上存在缺陷。生态环境的污染及破坏具有广泛性、隐藏性性、扩散性等特点,因而危害结果一旦发生便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它不仅会使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损害,而且,环境一经污染便很难恢复。如果要消除危害、治理污染,便要花费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西方发达国家在走了一段“先污染后治理”的弯路以后,才逐渐意识到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危害性,当前西方国家在对待环境问题上采取的是一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全过程控制是与末端控制相对的一种环保理念,其集中体现是清洁生产及其相关制度。体现在刑法上,就是通过对危险犯的规定从而在生态刑法的价值理念上树立预防为主的理念。(二)传统环境刑法理念缺陷的具体表现。首先,从环境犯罪形态上看,主要体现在结果犯形态上。“我国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绝大多数属于结果犯,均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要求以犯罪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罪名主要有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40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规定的非法狩猎罪;第343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等均要求有犯罪结果的出现才可能构成犯罪。对结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后果。情节严重,这主要规定在非法狩猎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里,一共规定了个16罪名,而结果犯犯罪就占了10个罪名。”针对我国环境刑法大量规定结果犯的情况,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环境刑法起步较晚,并且受传统刑法理论影响较多的缘故。也有学者认为,这是由于我国环境刑法起步较晚,并且受传统刑法理论影响较多的缘故。也有学者指出这种状况反应了我国环境刑法理念上与现实的环境状况不相适应,主要停留在传统刑法理念上。笔者则认为,后者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国环境刑法问题的本质。规范、制度的制定离不开思想理念的指导。结果犯问题表明了当前我国环境刑法的指导理念是建立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理念之上的,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在我国环境刑法上的具体表现。这种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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