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与改革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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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教学与改革思考 经济法是高校法学专业核心学科之一,内含大量实用性课程,涉及到社会应用中大量的法律法规,内容整体呈抽象化和理论化,有一定教学难度。在实际课堂教学中,由于大量的理论性和概念性内容存在,教师与学生双方都会感觉压力极大。另一方面,面对社会对法学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高校法学教学如何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突破杂乱的法学知识体系构架,建立新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制度,使学生真正学习到实用性法学理论知识,提高日常生活中,对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是当前法学教育改革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经济法课程特点研究 (一)课程综合性较强。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法学学科,内容包罗万象,涉及到:社会劳动法、企业制度法、合伙制度法、合同条款法、民事诉讼、社会法律法规等许多社会门类。在后期应用中,与计算机、保险、金融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等部门都有交叉对接,所以在日常学习中,不仅要求学生对法学理论概念进行探究,还需要对其他经济类学科基础知识进行广泛性了解。其内在综合性导致学生知识理论学习压力巨大,内容驳杂,也容易造成学生知识混淆,所以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具有很高的难度。(二)教学内容更新速度快。我国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环境变更,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类行为准则,为适应社会需求,维护人民经济利益,解决经济类纠纷,一直处在不断修订、扩充阶段,以至于法学教材内容也会随之而修改补充。所以经济法学科整体处于常态化变更状态,这给相关研究学习工作带来了不适应性。(三)教学内容理论抽象化。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以大量法律条款和概念信息为主,虽然存在一些案例分析,但整体内容具有绝对抽象化理论化特点。学生在没有法律基础的前提下,缺乏对专业性术语的理解认知。学生社会经验较为薄弱,而经济法学内容又大多以社会经济纠纷现象为事实依据,所以学生只能靠脑海,臆测法律事件和相应处理办法,缺乏感同身受的切身体会。对于具体经济事件的认定和判断,不仅需要学生熟读教学内容、法律法规条文,也需要学生具备一定逻辑思维能力和想象力。 二、经济法教学问题研究 (一)经济法教材不统一。作为一科社会类部门法学,经济法的教学内容一定区别于民法、刑法、宪法等其他部门法学。其教学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时下部门经济法来确定。在常规教材编撰中,经济法的教学内容,通常包括经济类法学基础知识和经济类法学各项制度两个方面,但是现阶段出版应用的各种教材又出现内容分歧。比如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李长林教授编撰的《经济法学总纲》有五章内容,分别为:经济法学基本理念概述、市场经济类法规制度、市场经济类法规秩序研究、宏观调控与经济类市场可持续发展战略、社会分配经济法学制度。而在北京地区流行的由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经济法》,则记录了四章内容,虽然内容上由一定相似,但是整体构架结构完全不同。教材的不统一,导致在全国经济法教育交流会上,各地教师很难对其教学方式,进行横向对比划分,完成教学经验交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个新兴的教育学科门类,其理论应用知识很多没有达成共识,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教材编撰和指导教师日常授课中,大多都是学科权威教授基于自己对经济法学科的理解,把握授课内容和授课方式。由此导致不同教师授课内容不能统一,不仅给学生造成了困惑,也不利于相关教育交流探讨。(二)教学方式过于单一。教学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艺术。对于教师尤其是高校教师,想要做好“传道受业解惑”工作,除了自身需要拥有过人的理论知识作为基础外,还需要多样化的教学方式,甚至还需要培养自己的人格魅力。但是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依旧沿袭了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只注重法学基本概念分析,法学基本原则讲解、探究具体法律程序和相应法律原理等。所以在课堂上,大多以指导教师为主体依据,形成传统的“一人讲,多人听”的课堂格局,不注重学生对课堂的参与度,法学思维模式的建立,也没有考虑到学生个体性差异。经济法学是一门需要探讨辩论的学科,如果仅靠老师的单方面讲解,很难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状态,指导教师也无法了解学生,从而针对学生个体性差异,做出相应的教学方式改变。(三)考核方式的不科学性经济法学期末考核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重大概在30%左右,试卷成绩占70%。平时成绩由指导老师对出勤率、平时小型考核成绩、作业完成度等情况统计后自行给出。由于学生较多,老师对出勤率和作业完成很难做到有效统计,大多以直观印象给与相应分数,从而存在一定不合理性。而试卷考核大多以概念解释,情景分析判断、填空、简答等形式题目组成。无论是主观类型题还是客观题,其硬性记忆内容占到整体比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只要学生提前做概念记忆,就能达到考核标准。由此可见,这类考核只注重学生概念性记忆,而没有对学生实践能力做出考核。 三、经济法教学与改革方式研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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