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体否定说多维度论证.docVIP

  1.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犯罪客体否定说多维度论证 一、从犯罪客体的历史渊源重新审视犯罪客体理论 在对犯罪客体地位进行论证之前,首先我们应该溯本追源对中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进行探寻、考证,以此使我们能够避免被淹没在激烈争论的学术泡沫中,也能使我们今后的研究方向走向正途。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从20世纪50年代基本上源自苏联,而苏联是否继承了革命前的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则说法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早年俄罗斯刑法中早就已经存在系统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但特拉伊宁等学者在其论著中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的论证并未以此作为根据,[1]对早年俄罗斯的犯罪构成理论基本未提及,此部分由于史料欠缺,很难得出确切的结论。而事实上苏联刑法学者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对早年俄国的刑法理论如同我国对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一般基本上是全部抛弃、彻底否决的[2],由此可见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传承于早年俄国的刑法理论。但基本得到考证的是苏联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是在批判、借鉴大陆法系三阶层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3]对此张明楷教授也有相同观点。[4]179苏联建国初期,刑法学者们一方面批判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掩盖了其资本主义的阶级特性,未能正确揭示出犯罪的本质,并且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中的违法性的判断使得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为了克服这一弊端又衍生出犯罪客体这一理论。由此,大陆法系国家依次递进的立体型的犯罪成立理论变成了苏联刑法学中互为一体的平面型的犯罪构成。值得一提的是早年俄国的刑法学家将犯罪客体初步引入刑法学领域是作为犯罪对象之意适用,而客体最先作为一种术语适用始于中世纪的经院哲学,用以指意识所指的东西,包括认识的、意愿的、情感所寄托的对象;而后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哲学家都对“客体”这一术语进行了不同的阐释。[5]在哲学中,客体与对象是属于同等程度的哲学范畴,在刑法领域将客体含义确立为社会关系难免与其它学科产生矛盾分歧。而苏联刑法学家将沙俄时代的犯罪客体继承下来却赋予其完全不同的含义,以此实现其构建一个社会主义时代下刑法领域全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早期,苏联刑法学家甚至将“社会危害性”“社会关系”称之为“阶级危害性”“阶级关系”,可见犯罪客体这一理论的提出政治含义是极其丰富的,阶级意识很强,是为了符合特定时代下的阶级背景,苏联才引进了犯罪客体这一理论,形成了现在的犯罪构成四要件。其实在当时也有一些学者提出反对的声音,却被淹没在历史的洪流之中。现如今的俄罗斯刑法也早已开始对犯罪客体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断进行抨击[6],而我国又有什么理由还在固守陈规?因此犯罪构成四要件这一理论完全是苏联刑法学者在那样一个极具意识形态的背景之下自己缔造、富有政治理论的色彩,却不带有任何历史传承性,而中国在建国初期更是在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情况之下将其直接移植过来,久而久之形成了现今法律人这样的思维定式和法律习惯。由此可见将犯罪客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从一开始就没有科学性、深刻性的理论支撑,只是出自根深蒂固的学术习惯而已,我们有必要突破束缚寻求更加科学更加适合我国刑法体系的犯罪构成理论。 二、从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比较研究中论证犯罪客体非犯罪构成要件 支持肯定说的学者曾指出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相互依存具有评价的一次性,四要件之间彼此不能割裂,共同决定犯罪的成立,而大陆法系犯罪成立要件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次评价性,因此不能用德日刑法没有犯罪客体的概念作为“犯罪客体不要说”的论据。笔者认为恰恰相反,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区别并不是犯罪客体概念的有无,甚至很多方面都是借鉴大陆法系转变而来,而区别在于对违法性与犯罪客体概念的错误定位。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4]179苏联学者把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转变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违法性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违法性和行为侵犯或威胁了法益的实质的违法性,侵犯法益的实质违法性转变为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把有责性转变为犯罪的主观方面和主体要件。①但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客体与实质违法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具体内容说法不一,如法益说、社会关系说与生产力说、犯罪对象说等,根据通说对犯罪客体的定义②表明我国的犯罪客体指的是一种社会关系,一种被侵害或威胁的社会关系,是一个名词性质的概念,而大陆法系的实质违法性是指行为侵害或威胁了法益,这是一个证明该行为是犯罪行为的动态过程,行为侵害了法益与法益(或社会关系)本身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大陆法系中违法性与我国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体不同,大陆法系中被侵犯的法益本身并不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事实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也并不是把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社会关系去认定犯罪,而是作为“行为是否侵犯或威胁了社会关系”,但其实只要具备了犯罪构成中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这三个要件已经能够充分证明行为是否侵害或者

文档评论(0)

行业资料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