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维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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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基本解读 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处于利益相互交织、利益多元态势,从其内涵上看,学术界多认同社会整体利益实质为对人类生存、生活中的需要进行维护,且尽可能满足这种需要。因利益形态不同,迫切需要依托于相关的调节器对其中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而这种调节器便体现在法律层面上。由传统法内容看,如民法,其实行下旨在对私人利益的维护,依托于私人利益最大化实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目的,并通过设定具体的公序良俗原则,使私权限度明确,确保尊重私人利益,且不对社会整体利益带来损害。既往研究资料中,对于民法是否为公法或私法做出较多研究,多认为民法属于司法,而宪法为公法,但在经济法方面,与社会法相同,可被视为公私交融,两种法律类型均强调如何使社会整体利益得到维护。若仅从经济法视角出发,其主要为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制度框架,肩负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使命。 二、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流程 我国在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对经济法的地位给予高度重视,认为该法律下对解决市场失灵问题有积极作用,且使国家干预有具体的法律制度依托。经济法运用下,其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方面整个逻辑线索体现在:(1)逻辑起点选择,设定为市场经济盲目性、自发性,称其为市场失灵;(2)干预措施,以国家宏观调控干预为主,此时经济法可提供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容;(3)经济法法益结构形成。从该逻辑线索中可发现,经济法贯穿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利益维持方面,其应用的流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基于国家干预下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无论从经济学理论或实践看,市场环境发展中,受优胜劣汰效应、自由竞争机制影响,市场主体发展创新将不断充满活力与动力,资源投向明显,推动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主体本身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包括短视性、自利性等,致使市场经济发展中有盲目性、自发性表现,可能出现市场失灵情况。对于这种市场失灵问题,可将其理解为现有的市场机制无法发挥约束、管理市场环境的情况,如公平的法律价值无法实现、消费者权益受损、不正当竞争、经济垄断以及公共产品如法律法规、公共工程无法被提供。从市场失灵的危害看,各形态利益均会受损,致使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侵害,此时如何解决这种社会利益受损问题,要求通过有效的国家干预措施实现。(二)市场失灵下社会整体利益受损问题国家干预调控。针对市场失灵问题,要求采取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措施。从各国经济发展实践均可证明,当市场失灵问题出现时,需有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主体,对整个市场进行干预,使市场失灵问题被克服,达到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研究资料中强调利用非政府组织也可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原因在于社会整体利益代表并非唯一,如公益诉讼中社会整体利益代表可以为个人,但比较之下,最现实、最合格的代表仍为国家,特别做宏观调控、市场监控中,国家作为代表更有独特的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方面,包括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优化经济结构,且除政策外,可采取引入民间资品、创设公共设施多种措施,将市场环境下面临的公共产品供给困难问题解决,或通过强制性手段,将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防止有不正当竞争、市场主体垄断情况出现。另外,国家干预下也可采取权力倾斜配置方式,将市场逻辑纠正,控制形式公平下产生的弊端问题。由此可见,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是最有效的方法,也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关键所在。(三)法律制度框架的提供。国家干预在帮助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上有积极作用,但需注意的是,国家干预方法的实施,需有具体的法治语境,利用法律规范将市场失灵问题解决。这就要求干预调控中,为保证合法性、正当性,需有权威法律对干预调控方法赋予一定的权利,如在国家干预程序、国家干预方式、权限配置以及国家干预边界方面,应在法律内容中明确,这样在保证干预调控有效性的同时,避免出现国家干预滥权、越位、缺位以及恣意情况,确保市场资源配置、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中国家宏观调控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另外,国家宏观调控干预方法的运用,建立在社会整体资源配置方面,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可能存在不一致情况,此时应考虑如何保证两种利益相接近,避免出现兼顾某一方利益,如完全由国家利益角度出发,使社会整体利益被侵蚀,要求依托于相关的法律应对解决。除此之外,从经济法法益结构上看,也强调如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以经济法部门为例,在履职过程中主要需结合宏观经济环境,制定符合整体利益需求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相关规则,真正保护各形态利益,包括个体、整体利益等,所以这种法益结构也说明了经济法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中的作用。综上,国家干预调控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宪法为根本大法,在其他法律上不断完善,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在经济法方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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