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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社会法律信仰问题分析
摘要:我国社会在整体进步的同时,在偏远农村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有乡土社会本身的文化传统因素影响,也有物质匮乏、文化水平低下的因素存在。在乡土社会确立法律信仰需要强化法律在民众内心的地位,需要普法教育在乡土社会的普及,也需要法律体系本身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缺失
卢梭曾经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的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1]反观我国占全国面积超过三分之二的乡土社会,法律并没有在乡土社会的民众心里起到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有所缺失。而这种民众对于法律的漠视,使中国乡土社会中呈现出一种严重的信仰缺失状态。本文通过剖析中国乡土社会中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求法律信仰在中国乡土社会中的构建道路。
一、中国乡土社会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一)乡土社会本身的文化传统造成法律信仰的缺失。1.以伦理为中心的家族主义长期存在乡土社会最典型的两个特征就是以伦理为中心、以家族主义为核心。“伦理是对人们在血缘、辈分方面作出的规定,也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得体的标准。”[2]人一出生就与血缘和辈分脱不了干系,进而也与整个乡土社会和自己出生的村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整个伦理社会的基础上,兄友弟恭,长幼有序,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地位。“这种血缘形成的社会地位不容个人选择。”[3]每个个体一出生就决定了自己在这个家族中所处的地位及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决定了这个个体所应遵守的家族传统与伦理秩序。一旦个人行为与整个家族的传统和伦理要求相悖逆,即使这个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这个个体也会为家族所唾弃。更由于农村社会相对于城市社会来说人口流动性小,开放程度较小,在农村出生的个体并不能完全做到脱离整个家族乃至其生活的乡土社会,因而很少有人选择忤逆家族规约而追求所谓的个人自由。在以家族主义为中心的乡土社会中,家就是一个缩小版的国家,遵守家族的规则是遵守整个社会规则乃至法律的前提。2.风俗习惯与传统道德思想是最高行为准则风俗习惯与传统道德思想似乎是乡土社会中民众挥不去的一种情结。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民族保有自己的风俗习惯和传统道德思想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2005年,四川农村的一个调查显示,发生重大纠纷之后,只有不足14%的农民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高达86%的农民都不愿意打官司。当地政府的资料也表明,农民之间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比率只占到2%。这也体现了乡土社会众多传统道德思想中,与法律联系最密切的“和为贵”和“无讼”观念。在乡土社会中,传统思想对人们有着深刻的影响。一是由于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较为闭塞,发展较为缓慢,与世界接轨的程度相对较低,因而在广大的农村保留了更多的风俗习惯与传统道德思想。二是由于农村这种以家庭为单位、以村为集体的模式,让民众之间有着比城市更为紧密的联系。这种紧密的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让整个村落呈现出一种大家庭的状况,民众更愿意去选择内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端。诉讼作为一种伤害村民之间感情的方式,近千百年来都是村民解决争端时选择的最后的方式。风俗习惯在乡土社会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结婚为例,当代的中国农村“彩礼”“订婚”以及父母干预子女婚姻的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这些习惯大多存在于法律之外,甚至被法律所禁止。虽然《婚姻法》中规定了男女都有婚姻自主权,但在现实乡土社会中,父权还是有很大的权威,父母在子女婚姻选择问题上还是有相当大的发言权。还有一个生动的例子,即计划生育在农村的实施。中国自古以来以家庭中人口多作为家族兴旺的衡量标准之一,这也是所谓的大户人家呈现出来的“人丁兴旺”。虽然计划生育的政策在我国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还是鲜有独生子女。乡土社会的民众不是不知道计划生育政策的存在,而是风俗习惯已深深扎根于他们的脑海中,而当这些风俗习惯与法律相抵触的时候,他们还是愿意选择风俗习惯而漠视法律的存在。3.长老式的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乡村社会中,有很多年事已高、阅历丰富、品德获得乡邻一致认可的年老者。由于他们累积了很多社会经验,在民众心里树立了一定的权威。一种机制的缺失势必会引起另一种机制的兴起,既然乡土社会民众不愿意去诉诸法律,那么,就势必产生这样的领袖式的人物出面调解村民纠纷。因而在乡土社会中,这类长老式的人物十分有话语权,法律在他们面前也略显苍白无力。正是由于这些长老式人物是单凭生活经验、传统思想和风俗习惯等进行纠纷的调解,因而他们思想中必然有与现代法律格格不入的部分。但是,基于这种乡土式“个人崇拜”,民众就愈发对法律不产生信赖感。4.历史原因造成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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