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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审稽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审稽核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审稽核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其目的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经营所进行的内审稽核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内部审计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由监事会任免,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全面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管人员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
2、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和管理情况;
3、会计报表、会计资料、会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合法性;
4、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
(三)公司内设机构及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等相关审计工作;
(五)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或个人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因被审部门或个人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无法作出内部审计制度判断时,应及时报告监事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有权检查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
(五)要求对方提供各项债权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要求被审公司部门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五)对被审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六)责令被审计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七)可以随时调阅公司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与次年经营计划,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将审计重要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内部审计机构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名称;
(2)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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