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教学模式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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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国家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人员获得从业资格的准入途径,对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提出新的要求和挑战,因而协调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调整和修改现行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展开对高校法学本科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接轨研究,已经成为一项刻不容缓急需解决的课题,这是推动我国法律事业发展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养的共同要求。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学改革 习近平同志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作为法学教育工作者的一员,深知自己肩上所承担的责任和期望,在法学教育教学的道路上不断探索,努力为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人才贡献微薄之力,本课题的研究即为将司法实践性要求为重的国家司法考试与以理论为主的法学本科教学相结合的探索与研究。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从业的准入门槛,是通往法律职业道路的必经桥梁,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合格者才具备法律职业的资格,而法学本科教育为法学教育的基础,为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在目标上都致力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而在教育内容侧重点和教育方式上二者却大相径庭,二者的这一区别造成了法律职业需求与法律本科教育相脱节的现实境遇,这对我国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挑战。在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衡量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背景下,如何将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接轨并容成为了亟待解决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 一、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考试是法学本科教学通往法律职业化的必经道路司法考试是指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务等工作的职业群体,在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等工作之前,应当通过国家相应从业资格的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2016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规定法学学位取得者以及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者才有法律职业的取得资格,这就意味着将非法学专业人士以及有本科学历而无本科学位的考生排斥在外,司法考试政策的这一调整,更加提高了法律工作者的准入门槛,这对于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的专业化程度的要求又进一步提高。(二)司法考试为法学本科教学提出了实践的目标和要求国家司法考试侧重于对考生法律知识精准性和全面性的考察,同时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及其操作性和实践性也有着相当比重的检测。法学从本质上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科,而其实践性及应用型决定了实践教学在法学本科教学方面的特殊地位。[1]因而在法学本科教育的教学目标设计时就应将一元化目标转变为促进学生的多元发展,尤其需要重视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结合和比重,这是由法学教育的本质属性和职业发展需要所决定的。而目前高校法学教学目标要想达到这一要求,就必须从积极构建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开始做起,积极探索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真正使我们的法学本科教学能培养出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双强的专业法律人才。(三)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学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本科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源头和根基,法学教育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提供了专业而深厚的法律素养教育,是获得司法考试资格的重要基础和前提。[2]经过本科法学教育的学生在法律素养和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分析能力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可以说本科法学教学是国家司法考试的理论之源,素养之基。而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学教学成果的实践性要求及教学成果检测的一种手段,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目标上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因而如何促进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的有效良性互动,解决法学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衔接就成为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基于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与司法考试衔接的调查分析 笔者对所在高校243名法学学生就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及其与司法考试的衔接度进行了访问和问卷在此次调查中有70%以上的学生认为现行的教学内容基础理论教育远远多于实践教育且案例实践操作机会过于稀少,教学内容过于抽象和空洞,学生在理解程度上受到很大限制,希望能在教学内容上做出改变,增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使得法学理论更加具体化,更易于理解;在教学模式上有70%以上的学生认为目前的课堂教学仍然以教师教授为主要方式,学生的参与性低,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得学生在课堂上对所传授知识的吸收程度不高,换言之,教师与学生在课堂上无法形成有效的良性互动,原有的教学期待和教学成果无法完全实现。而另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在调查在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对国家司法考试的关注程度时,有95%以上的学生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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