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馆建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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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政府投资的科技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查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是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综合性科技馆项目,专业性科技馆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科技馆是政府和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和活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五条 科技馆的建筑应满足科普教育、观众服务、支撑保障等功能的需要。 第六条 实施观众可参与的互动性科普展览、教育活动是科技馆的核心功能。 第七条 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用安全,经济合理,节约资源,有利发展。 二、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 三、既有建筑在条件许可时,可利用其改建、扩建为科技馆。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八条 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科技馆建筑安装工程费、展教装备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科技馆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 科技馆建设项目由建筑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外工程)和展教装备构成。 第十二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 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科普活动室等。 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商品部、餐饮部、卫生间、医务室等。 业务研究用房包括:设计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藏)品和材料库等。 管理保障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食堂及水、电、暖、空调、通讯设备用房等。 第十三条 科技馆的室外工程由道路、室外管线、观众集散场地、室外展览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地及园林绿化等组成。 第十四条 科技馆展教装备主要由展品和研究装备等组成。 第十五条 中小型科技馆不宜设置穹幕、巨幕电影厅。影像厅和报告厅可一厅多用。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科技馆建设规模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 建筑面积30000㎡以上的为特大型馆。 建筑面积15000㎡以上至30000㎡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8000㎡以上至15000㎡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8000㎡及以下的为小型馆。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 第十七条 科技馆建设规模适用范围: 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400万人以上的城市。 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200万以上至400万人的城市。 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上至200万人的城市。 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户籍人口在50万至100万人的城市。 科技馆建设规模中建筑面积和展厅面积与该馆所在城市建馆当年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的比例关系见表1。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与建设规模的关系 表1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 建筑面积(㎡/万人) 展厅面积(㎡/万人) 400万以上 75 30~36 200万以上至400万 75 36~42 100万以上至200万 75~80 42~48 50万至100万 80~100 48~60 注:①接近2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中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②接近100万城市户籍人口的小型科技馆,其建筑面积宜采用万人面积指标低值。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和旅游热点地区的城市,科技馆建设规模可在本标准第十七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但增加的规模不应超过20%。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地区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应建设中型及以上规模科技馆。 第二十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中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见表2。上述用房的具体面积指标分配参见附录一至附录三。 科技馆各种用房所占比例 表2 房屋功能 百分比(%) 特大型馆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展览教育用房 55~60 60~65 65~70 65~75 公众服务用房 15~20 10~15 5~10 5~10 业务研究用房 10~15 10~15 5~10 5~10 管理保障用房 10~15 10~15 15~20 10~20 第二十一条 科技馆展品的数量可根据展厅建筑面积按15~30㎡/件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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