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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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保障研究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出访中亚几国的时候,初次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为“十三五”打造了“4+3”新的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重新定位了中国经济方向。推进“一带一路”,形成世界命运共同体,由中国沿海一线与欧亚大陆桥东西双向互动的“大T字形”整体格局,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先行引导与保驾护航,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集中协同发展态势转变的实际需要。“丝绸之路经济带”是在“古丝绸之路”提法上演化而成,整个经济带上各个国度和区域的广泛诉求是发展经济与寻求美好生活。“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是经济因素,各个区域所处的地理空间导致其经济发展方式的差别,在发展开放型经济过程中各自的国际贸易发展水平、外来投资规模、外资企业数量、入境人员数量、国家的政策导向等都会诱发区域合作的多维问题;二是法律因素,作为一个持久的庞大工程,次区域合作难以在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满足各个合作主体的多维利益诉求,比如南海地区的国际海洋法适用问题等。这些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针对“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探讨,以支持次区域经济合作的正常开展。 一、“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现状 “一带一路”在大西洋与太平洋之间发展了两条经济带,让全球经济更均衡发展,促进内陆文明的复兴、海上文明与内陆文明的融合。中国作为未来亚洲甚至是全球的经济增长引擎,要通过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一起分享发展的成果,必须考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的宏观经济风险,必须要有创新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提出制度性的标准和国际话语权。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合作过程中,法律能够对活动双方的行为起到重要的约束作用,以法律为框架进行区域合作,对主体行为进行规范已十分重大。“丝绸之路经济带”涉及到我国与沿线诸多国家和区域的战略合作,包括次区域地区之间的经贸合作,产业分工、能源互助、基础设施改善、金融合作等全方位、多维度交往,以便利交通、职员、货物及很多生产要素流动为抓手,“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合作面临各项威胁和挑战,都迫切需要法律的及时保障。在“丝绸之路”次区域合作的过程中,政策沟通、设施连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法律建设如何有效保障,我国与一些沿线区域签署了共建“一带一路”的合作备忘录,与一些相邻国家缔结了地区和边境合作的备忘录以及经贸合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但是这些文件的落实都需要双边遵守法律,按照法律的要求开展双方业务。直至2017年底,共签署互惠文件63个;出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等133项政策法规。核阅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区域经济合作达到60多个国家,有些国家法律体系区别于我国,属于欧美法系,法律保障机制存在信息失灵的风险。当前,关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经济合作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框架基本上是以WTO和上海合作组织为背景的讨论。“次区域经济合作区(SubRegionalEconomicZones,SRES)”的问题,学者白莉(2009)提出:基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通过双边自由商贸协定模式稳步推动上合组织RTA(区域贸易协议)的缔结、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建立贸易、外资、能源与环境争端解决机制。“丝绸之路经济带”涉及沿线区域的合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体系构建仍有待完善。因此,“丝绸之路经济带”视角下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法律的相关法律要有超前考虑,要通过缔结双(多)边条约,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形式,探索建立超前的涉外民商事纠纷、打击犯罪等法律机制的保障,共同维护“丝绸之路经济带”次区域经济合作的良好环境。“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地区合作符合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世界多极化、社会信息化的大趋势,而保持稳定的合作区域的自由贸易体系和开放型经济需要制度化的协同创新法律保障。截至2017年11月,沿线国家和地区共缔结了65项,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动能、全球发展方式、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全球经济治理的深刻转变。 二、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法律保障新动能分析 (一)技术进步催生。“中国标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各自的传统优势产业,特别是全球各国都面临着产能过剩等问题,急需激发新需求、创新增长新动能。开放型经济中,提高技术进步率是推进经济动力的主要牵引器。新一轮的科技和产业革命正在促进全球技术进步,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正被科技催生深刻的变化,中国近年来加大了创新投入,转变了发展方式,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催生出了“中国标准”。《“一带一路”大数据报告(2017)》中指出,阿里巴巴、华为、腾讯、联想、京东等互联网IT类企业入围前50名综合影响力企业榜单,这些企业持续不断地将“中国制造”“中国产品”“中国标准”输入其他国家,获得了世界关注。图1“一带一路”企业影响力排名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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