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立法听证制度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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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立法听证制度探讨 一、立法听证释义及历史沿革 “听证”(hearing)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宪法都对此有明确的要求。①1946年,美国首次将听证引入行政程序当中。虽然听证制度在最初各国普遍运用于行政决策领域,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立法领域也采纳这一科学、民主的方式。西方国家已经把听证程序作为立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2000年开始我国将听证制度引入《立法法》,正式使听证程序成为立法中听取民意的一种程序。②地方立法工作中,听证程序将充分发挥“兼听则明”的功能,充分体现立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要求。1999年9月广东省举行了全国第一次地方人大立法听证会。2001年10月,深圳市人大通过了全国第一个地方性的听证条例。此后,拉开了各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立法听证制度的序幕。至此,作为与地方联系更紧密的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而言,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建立完善的听证制度,摆上了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议程。[1] 二、山西省地级市立法听证制度现状 山西省目前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级市有9个,分别为太原、大同、运城、晋城、忻州、吕梁、晋中、长治、临汾。大同市人民政府于2005年11月1日出台了《大同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此办法与专门的立法机关的立法听证共同组成广义的立法听证。虽然本文仅研究专门的立法机关的立法听证,但是《大同市政府立法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然可以作为一个难得的参考对象,对山西省地市级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此《办法》对于立法听证的启动程序、针对对象、参加主体、遵守的原则等事项作出了细致的规定。截止目前为止,其余地级市还未制定立法听证的具体实施办法。可见,我省各地级市在立法听证的具体实践方面虽然已经有所尝试,但是立法听证作为一项长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的制度尚未形成。在我国现阶段,听证不是立法过程中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法规的制定都要通过听证这道程序。[2]作为地级市这一行政单位,举行立法听证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确定听证范围可以遵照的标准有:首先,对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法案可以举行立法听证,对涉及民生热点的立法法案展开听证。比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快件寄递管理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这些问题是影响城市健康发展的“接地气”的地方立法法规,需要听取各方人士的意见。其次,法案有可能造成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比如劳动合同条例涉及的利益群体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另一方面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两方对立的利益群体,用人单位希望压缩运行成本,降低劳动力工资支出,但是劳动者希望增加劳动收入。这是二者之间本质的利益冲突,需要听取双方对于立法草案的观点,提高立法质量,最终实现政府立法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大同市《大同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立法听证会为例,围绕是否应当事先进行养犬登记、年检和强制免疫制度等拟定的九项听证内容展开了讨论。此次立法听证会进一步推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地方立法充分反映民间智慧。 三、山西省地级市立法听证制度构想 (一)听证准备阶段的工作要充分。在开展有效的立法听证会之前,需要预先进行缜密的安排。具体工作有:首先,提前公告。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会的地点、时间、听证事项向社会广而告之。常务委员会相关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前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该包括报名办法、参加听证会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涉及听证问题的法规法案全文。其次,确定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代表不同利益方,他们的意见各不相同。应当注意的是,陈述人在人数上做到“势均”,即持有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人数应当平均分配。这就需要常务委员会相关机构在听证会开始前做一个初步调查。第三,准备书面材料。立法草案的出台,在前期已经经过了多次可行性、合法性调查研究,对于在听证会上各方陈述人有可能提出的质疑、咨询应当有所准备。大部分陈述人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所以预先准备好背景资料和内容说明材料可以节省听证会的工作量。(二)明确各听证参加人的角色。立法听证的主体是听证人和听证陈述人,明确二者在听证过程中的角色,合理界定二者的权利义务界限,能够保证听证程序顺利、有效地进行。首先,听证主持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保证各个参加人自由发言,表达的意见被公正地收集。确保听证过程和听证规则被遵守,最终形成代表各方意见的听证报告书。其次,听证陈述人的权利主要在于能够获得相关信息,真实表达自己的意志。如果因听证导致误工的,还应当获得合理的误工补偿。听证陈述人的义务主要在于准时参加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言,中途退场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参加立法听证活动的主体除了以上两种以外,还有旁听人。听证会的旁听人虽然禁止在立法听证会发言,但是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1.旁听人员可以就听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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