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立法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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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立法论文 保护动物与维护动物的基本权益已发展成为我国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这同时也是社会经济不断进步、民生持续推进、城市化发展步伐加快的附带社会现象之一。然而,针对目前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深化对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工作的思考,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进行不断完善,可以最大程度确保我国的动物保护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进而对我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产生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动物保护立法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 纵观我国近年来的动物保护行为不难发现,各种虐待动物的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面对文明诉求提高与动物虐待问题频发之间的激烈矛盾,一方面要强烈谴责虐待动物的不良行为,另一方面则要努力反省存在于我国动物保护领域中的两大矛盾:动物保护和动物虐待之间的矛盾,尤其是两者极端发展的矛盾趋势;民众不断提升的动物保护意识与我国当前动物立法严重不到位之间的矛盾。在当今世界动物保护思想迅速传播的大背景下,我国屡屡出现的汉中打狗、活取熊胆、用鞋虐猫等事件,直接折射出了我国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的严重缺失。虐待动物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秩序以及损害了民众心理健康,而且对我国的科学技术与国际贸易发展也非常不利,更使得我国的国际形象大打折扣。所以,加强动物保护立法的力度,不但可以提高我国公民的整体道德素养,推动我国的国际贸易与交流,而且可以强化我国的国际形象。同时,科学合理的动物保护立法还有助于正确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使得人与动物的关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平衡的自然生态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而人与动物能够和谐相处则是影响这一目标实现的重要基础。综合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对动物缺乏必要的保护已对我国的自然生态平衡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与破坏,如部分珍惜物种消亡、外来物种入侵、2003年的非典疫情等。[1]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以及维护自然生态的平衡,除了要依赖人类的文明进步之外,还要对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进行科学立法,即通过立法对广大民众的行为进行指导、教育与约束。另外,加速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进程,对于遏制我国在商业化发展阶段对动物价值毫无节制的剥削,确保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当前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深刻反思 (一)动物保护立法的“保护”宗旨不明确。动物保护立法的目的与宗旨应该以保护动物的生存、安全与健康作为核心,但纵观我国目前的相关动物立法,除去《野生动物保护法》外,多数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保护”这一宗旨,只是停留在管理与利用动物的规范性层面。比如,《渔业法》明确指出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强化渔业资源的开发、增值、利用与保护,确保渔业生产业的相关权益不受到侵害等;《畜牧法》则指出规范我国畜牧业的生产与经营行为,确保禽类产品的质量安全,推动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是其根本宗旨等等。由此可见,我国有关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其立法目的更多是对食品贸易、公共食品安全、动物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考虑,但对动物保护的具体内容,如保护动物的基本生存、尊重动物的生命、避免动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关注动物的繁衍等并没有予以明确规定。(二)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构建一个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动物保护、生态平衡、国家形象、国民道德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与意义。但从我国当前的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来看,相关立法明显难以满足社会现实对动物保护的标准与要求。尤其是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系列虐待动物问题、宠物管理问题、动物福利问题、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动物饲养问题等,对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这一系列问题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障与规范,不但会导致一些问题的持续恶化,甚至会对整个社会以及生态系统造成深远的不良影响。[2]具体而言,我国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点:一是动物保护的基本法缺失,目前我国正在运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只适用于珍贵以及部分濒危的野生动物,并未将所有的动物类别囊括进去,致使相当一部分动物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动物保护的地方立法相对滞后,最为突出的就是很多地方法规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细化程度不够,缺乏具体性与可操作性,照搬上位的现象十分普遍;三是单行法律缺位,单行法律主要是指对特定事项的规定,只适用于特定的主体或者特定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在单行法律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缺位状态,如虐待动物事件之所以在我国频频出现,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虐待动物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得我国多数特定的动物保护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与规范。(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西方发达国家历经二百余年的法律历程,已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诸如美国制定的《动物福利法》,整部法律共计110页,对立法的目的、各项规章制度、法律责任、标准条件以及基本原则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罗列出了可供操作的具体条款,相关内容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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