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改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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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5 国道108线改建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道108下北泉至神堂堡段线改建工程建设的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建设行为和建设程序,确保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和程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和山西省公路局有关规定,结合国道108下北泉至神堂堡段线改建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108下北泉至神堂堡段线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的路基、桥隧、路面工程的合同管理。本项目涉及的房建工程、沿线设施工程、机电工程、绿化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任务及范围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规定,采用指导、组织、监督的手段,使当事人依法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制止和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的设计合同,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廉政合同,征地拆迁,招标代理,设备及工(器)具租赁,材料采购,技术服务等工作必须纳入合同管理。施工单位应将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材料采备合同纳入合同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指挥部对材料供应、机械租凭、劳务合作、汽车拉运等施工中主要涉及的合同格式做了修改、补充、完善,供各单位参考。各施工单位可结合各自的工程实际选择性的应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起草,但要件必须齐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咨询把关,不允许有无效合同存在,杜绝口头协议。 第六条 合同(或协议)的内容由当事双方拟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的对象和任务; (2)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地址; (3)工程量和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 (4)质量及技术要求;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签定,除企业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授权书的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合同签约时按有关规定,必须办理履约担保,合同签约后必须及时存档备案,并有专人保管不得丢失。施工单位必须与有劳务资质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第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指挥部建立了合同台帐,各施工单位应对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劳务合作、汽车拉运等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报指挥部技术合同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九条 签定合同的双方各负其责,国道108线指挥部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项责任,及时提供技术资料,按期计量支付,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主动解决合同中的纠纷及合同条款必要的变动和修改,及时确定工程中的各种变更方案及数量,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变更的单价和总价。 第十条 如施工单位违约,有权终止合同并授权其它人完成合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须按合同约定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劳务合同的履行和工资的按时发放并积极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机械设备(包括试验检测仪器)须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量及时到位。要均衡组织生产,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并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负责按工程进度及工艺要求进行各工序必要的试验和检测并确保试验数据的准确性,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须按合同规定配足监理人员和相关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稳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挥部发现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在指挥部的授权范围内,可自主地对施工单位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如超越权限时,必须报请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发布有关命令,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等主要负责人员必须保证每月不少于26天出勤天数,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请假,其他人员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相关部室请假;总监、监理部主任必须保证每月不少于26天出勤天数,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请假;其他人员离开工地时,需向指挥部相关部室请假。 第十四条 要严格按指挥部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进行资金拨付。要认真填写资金支付计划表,经指挥部相关人员签字后才可办理付款手续。支付的款项必须依据合同,无合同或超出合同范围的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指挥部在合同履行期间即建设期可派驻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有关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进行跟踪审计。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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