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民法教学实践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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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民法教学实践论文 摘要:法学是随着人文社科等变化而随之变化的针对性极强的知识门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不断深化的改革,各行各业急需专业对口的法学人才的注入。一直以来,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在高校设置专业,伴随着时代发展起来的高职院校,应以全新的办学理念,将法学专业纳入教学任务,投入师资力量,以创新的教学理念开设法学专业课堂,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路培养造就学生的专业职业素质和综合应变能力,以“项目化教学”和职业技术型人才输出为教学目的。 关键词:民法课程项目化教育实践 我国现阶段各高职院校开设的有目的性的“项目化教学”正在深挖教学潜能,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任务和目标。各高职院校开设的课程一般都是以按需所配的模式进行教学,为能够涉及的领域培养专业型人才,并根据需求进行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但由于学校所授学历证书所限,高职院校毕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拿到与所学相对应的学历证明,并获得司法资格。因此,这部分专业对口的高职学生不能直接从事与法学有关的工作。拥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应针对此情况对学生进行社会定位需求培训,在项目化教学模式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专业培训,以利于间接地从事与法学相关的职业,并能够在现实中用法学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增强应变能力。 一、项目化教学的内涵 每个项目都有规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项目化教学是行为导向教学,是细化教学目标为某个具体项目,由师生共同协作完成的作品和教学活动。(一)实际能力以及理论知识。目前的教学活动中,教学任务目标的设置一直存在着是理论当先还是培养学生综合应变能力的争议。传统教学思维认为教育以理论为本,一直都坚持以课本为课标目的,授课过程是教师把理论知识做适当解析再以作业的形式让学生自主学习。而项目化教学是用综合能力替代理论学习任务的教学过程,强调被接收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学后成果的检验,是否已经消化吸收了教师所授专业。学生实践结果作为考核标准,完成“以战验学”的教育最终任务,以学生综合素质为教学最终任务目标。(二)课堂上学生与授课老师。传统授课过程,教师客观上占据了课堂的主导地位,并以自我主观意识掌握教学节奏,而学生课堂上处于从动位置。教师的意识就是学生的课堂意识,一切以教师的讲述输出做教学先决,虽然有适当的课堂提问和讨论,但也是理论与实践分体的抽象教学,课堂缺少活跃气氛,学生课堂目标是教师和黑板。而项目化教学课堂,师生间位置置换,教师只是作为指导身份出现,课堂目标强化为某个职业活动蓝本,刺激学生主观意识学习神经的觉醒,发挥综合判断和解析能力,将项目转化为学习课标,把理论运用到实践操作,化抽象教学为具象教学。(三)理论课堂以及实际社会。目前很多毕业生工作后,都会对本职工作产生陌生感,面对具体问题拿不出具体应对措施。虽然他们都表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并都具有专业知识,但还是不能将在校学习内容应用到实践操作。“心中有手上无”是各高校毕业生在社会应用中不受重视的主要因素,高校陈旧的教学模式是促成这种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传统教学强调理论而剥离了实践,没有项目化教学过程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项目化教学的优势在于教学面对社会需求,强调学生实践操作,强调综合素质培养。让学生在校期间就接触实际工作案例,熟悉处理案例流程和方法,将所学施展到所用,毕业工作后能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对自身提出的要求。 二、对高职院校当中的法学课 改革和深化改革后的社会需要综合素质能力人才,也是高职院校转变教学模式的过程,更是深化项目化教学的过程。(一)教学改革要求。高职院校教学目标面对的就是社会所需,就是对各专业领域输出专业对口人才的基地,所以项目化教学改革迫在眉睫。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是学生学以致用的过程,是个性与综合能力的培训场,也是国家培养专业型人才的前沿阵地。高职院校应在这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改革实践,从课本到课标再到教学方式。(二)民法课程的课程要求———以经济法为例。高职院校开设的民法课程,应以应对社会频发案例为基础,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以《经济法》为例,它属于社会实践中时常接触到的实用价值很高的一门法学必修课。它能为在日后想从事与法学有关联工作的学生提供在校实践机会,能够为学生日后工作提供专业知识保障和综合能力展示。教学中,《经济法》被列为理论课,它针对的都是日后能够被学生接触到的相关纠纷应对知识,但如果能够在教学中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路,那就为在校学生日后工作提供了实践参考案例;也能够为他们在日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有力的法学支持保障。(三)关于职业教育方面的要求。民法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之相对应的工作岗位都要求实际操作能力。目前的教学语境,该课程的课标还是立足于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接收,没有做针对岗位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在现实工作中快速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手段。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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